「密醫」打雷射害臉部出血 女求償10萬只獲賠1萬確定

▲醫療,手術,急診室,手術室(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杜女遭到未具有資格的醫師施作雷射手術,導致她臉部出現紅點和出血。(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台北報導

一名杜姓女子2014年於光澤晶漾診所接受臉部雷射手術,但診所安排未具醫師資格的張姓行政經理替她施作手術,導致她臉部出現紅點和出血。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醫師法判處張男徒刑9月定讞;民事部分,杜女向張求償11萬多元,台北地院簡易庭判診所所屬的光漾生技公司應連帶賠償10萬多元,光漾生技不服再上訴,台北地院改判賠償1萬多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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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女表示,她於2014年4月16日及同年5月6日到診所接受臉部雷射手術,不料診所竟安排沒有醫師資格的張姓經理替她手術,且過程中疑似操作機器不當,導致她臉部出現紅點和出血,事後,她向診所、生技公司要求應賠償消費金額、精神慰撫金等共11萬多元。

光漾生技的委任律師辯稱,杜女所提出的受傷照片,無法證明拍攝時間,且衛福部雷射說明範本也曾提及,雷射手術部位出現開放性傷口、微量出血和紅腫,都屬正常反應,否認具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簡易庭認為, 依據雙方契約,杜女向光漾生技公司購買的雷射療程,診所只是公司對外營業看診的機構。張姓經理違反醫師法看診,已遭判刑確定,而光漾生技故意隱匿醫師身分,讓杜女健康深陷醫療風險中,已違反醫療契約。

此外,杜女接受雷射手術後,被其他醫師診斷為「接觸性皮膚炎」,雖光漾生技辯稱杜女有易過敏體質所導致,但倘若公司主張為真,仍安排醫師替杜女雷射,更顯公司造成杜女損害,因此判公司應賠償10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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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漾生技不服提上訴,台北地院合議庭則認為,杜女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時間,已經超過2年,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因此改判公司應賠償1萬多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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