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林女與李女為姊妹淘,各出1千萬頭期款買位在士林房子,簽下合夥證明書,並約定各有1/2所有權。李女因賦稅問題將房子登記在前夫弟弟名下,向銀行辦理5千萬元貸款及設定額度6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李女因個人財務問題,未經林同意,將抵押權2千萬給予他人,導致房子價值有所減損,林女憤而提告,士林地院依背信罪,處2年有期徒刑犯罪所得2千萬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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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李女與林女阿滿(化名)一起簽訂合夥書,合資購買士林一樓房子,雙方各出資1千萬作為頭期款,並約定各有1/2 所有權,且考量賦稅後,由李女在同年9月間將房借名登記在鄭男(前夫弟弟)名下,並向銀行辦理5025萬元貸款及設定額度6030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鄭男的相關印鑑、存摺等資料交由李女保管使用,阿滿則全權交由李女處理房子的出租收入、租金抵繳貸款及後續出售等事宜。豈料李女因經商而需款周轉,未經阿滿同意,在2016年3月擅自將房子設定抵押權2000萬元予黃男、林女作為借款擔保,因此借得2千萬元作為支用個人經商所需。
阿滿開庭時表示,2人認識相當久也有信任度,也看在李女經營夜市店面幾10間,甚至出租很多隔間;當初2人合夥買房,說好要一起收租金,用租金抵貸款,豈料竟會發生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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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李女因經商而需款周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背信犯意,未經阿滿同意,擅自房子設定抵押權2000萬元予黃男、林女作為借款擔保,因此借得2000萬元支用更導致房子在房市交易價值有所減損,因而生損害阿滿財產權益。士林地院審酌2人未達成和解,李女未賠償阿滿所受的損失,依犯背信罪,處李女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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