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組影射同學「背著一隻豬在身」 她秒噴飛8000元!

豬。(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法官認為「豬」字顯然使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一名王姓女子與蔡姓女子曾在空中大學上課,王女曾在師生互動網頁平台發文推薦邀約同學參與民間俱樂部,蔡女認為有所不妥就像老師反應,不料,王女就在LINE群組內發表言論,暗指對方是豬,組內22名成員均得以觀覽,因此遭對方提告公然侮辱。

判決書指出,蔡女認為王女在師生互動網頁平台上,發文推薦邀約同學參與民間俱樂部,有所不妥,老師於是要求所有同學不得再PO與課業無關訊息,沒想到卻引起王女的不滿,就在LINE群組名稱為「我的大學文章」內,公開發表「我的大學群組是老師的平台,是她教過課專屬的平台,只在台南的這些班內使用。...。背著一隻豬在身的同學。何必讓別人出名,自己隱身呢?會不會太偽屈你自己了。... 」。

其中群組社員詢問王女「是跟誰生氣?」她就回「有幸和總統同姓的家裡還養隻豬的」等文字,導致群組內22名成員之特定多數人均得以觀覽內容,以此方式侮辱蔡女,讓對方氣炸提告。判決書提到,王女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不知道在群組內發表文字會造成如此傷害,當時是開玩笑的,只是發洩情緒,沒有妨害名譽」等言語。

法官認為,「豬」字在客觀上經常用以比喻或指稱「一些想法或做法被認為比較愚蠢的人」、「身形肥胖的人」、「好色的人」等,顯然使該特定人即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且王女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LINE群組內發表文字,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不過,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為要件,且又向多數人辱罵他人,如屬意圖散布於大眾,自應成立誹謗罪,即使僅抽象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判處罰金8千元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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