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小岳被判違約 可抵百萬欠薪不需賠償

▲鳳小岳挺十二夜。(圖/翻攝鳳小岳臉書)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英混血演員鳳小岳與經紀人爆發合約糾紛遭求償13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他違約,但扣除經紀人所積欠《白色之戀》演出的酬勞,判決他不需賠償,全案可上訴。

經紀人翁靜慧在民國96年與鳳小岳簽下5年經紀約,由經紀公司安排演藝工作,他後來到英國唸書2年多後回台,演出《艋舺》、《女朋友男朋友》等戲劇而竄紅。他認為經紀約已經到期,在民國101年片面終止合約。

翁靜慧主張,根據雙方合約規定,鳳小岳出國唸書期間不算在內,因此經紀約應順勢展延到今年7月。鳳小岳在合約期滿前,私接通告還自行解約,她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損失,違約金共1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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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小岳辯稱,並沒有同意合約要扣除出國期間,經紀約應在101年就已經到期,他反控經紀人積欠電視劇《白色之戀》的演出酬勞。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根據雙方合約,應展延到今年7月才到期,鳳小岳的確違約私接通告,必須賠償違約金100萬元,但因經紀人還積欠《白色之戀》的演出酬勞150萬餘元,兩相折抵後,判決鳳小岳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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