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雲林地院法官楊昱辰認為這規定有侵害基本權之虞,提出憲法訴訟。司法院憲法法庭12日判決,若該土地並未依合適對價取得,就應該要依法徵收或給予補償,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擬定計畫,籌措財源,並依法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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