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藉由暫時拘束被告人身自由確保將來刑事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人身自由以外的權利當然不得為任何的限制。但現行羈押被告進入看守所後,卻過著與受刑人相同的生活,為早日脫離這樣的生活,自然就配合做出一定的供述。
2018-09-12 11:36近期,曾被羈押的被告於網路論壇上連載數篇在看守所內的親身經歷,直言被告比受刑人還不如。羈押的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與證據保全,並非在懲罰被告,且羈押被告也受無罪推定的保障,但《羈押法》卻處處充滿違憲及違反人權保障。
2018-09-10 14:00看完這個故事,你會不會害怕?民國96年4月,宜蘭縣民小呂因案入獄服刑。三個月後,他的妻子阿卿與人同居,警方在他們的同居處搜出一把金色掌心雷手槍,阿卿聲稱槍是小呂的,宜蘭地檢署於是依非法持有槍械罪起訴。乍看之下,全案證據歷歷,有物證槍枝、有人證阿卿。但是,一年七個月後,小呂無罪定讞,還獲得18萬6000元冤獄賠償。
2015-11-02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