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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領期間

首批退稅憑單兌領可延長一次 展延兌領不可超過明年3月20日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14)日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若持有107年度逾兌領有效期限的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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