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陳姓媽媽向法院提告,要求女兒償還過去支助她出國留學的250萬、回國後買給她的機車以及過去為她投保的儲蓄險保單,零零總總加起來總計約340萬。法官審理後認為,就算媽媽出錢是事實,但雙方沒有借貸關係的證據,判女兒勝訴,不須償還任何費用及機車。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趙先生問:以前有個廣告:「喜歡嗎?爸爸買給你。」又常聽財稅專家說,送錢給小孩,不如買房子送給小孩,更能達到節稅功能,此實際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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