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祐霖、黃章峻/黃子佼持偷拍片獲緩起訴是「輕縱」?

我們想讓你知道…黃子佼所犯的罪目前就只被立法者定成輕罪的框架底下,本案檢察官選擇「雖然不被法院判有罪,但可以給被告較重的懲罰」這條路線。

▲ 黃子佼的4TB個人隨身硬碟,被查獲裝了滿滿上百片的女子裸露、性交影像,台北地檢署3日依持有少年性影像罪,給予緩起訴處分。(圖/記者劉昌松攝)

● 潘祐霖、黃章峻/執業律師

據報載,知名藝人黃子佼過去曾在民國(下同)106年至112年間,陸續於情色論壇「創意私房」中購買、下載多部情色影片,其中也包含未成年人的裸露影像, 並存放於個人隨身硬碟中,而遭檢警搜查發現。最終,承辦檢察官依照《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給予緩起訴處分,處分期間2年、繳國庫120萬,以及寫至少1200字的親筆簽名悔過書。然而,這樣的緩起訴處分引發很多社會討論, 更有數名立法委員批評檢察官「輕縱」,並要求法務部應重新檢視。

然而,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真的是「輕縱」嗎?反面來說,若檢察官起訴的話, 黃子佼可能會面臨哪些責任呢?

在探討這些問題之前,本文先介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與沿革。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與沿革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有兩條關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處罰規定,首先是第38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兒童或少 年之性影像」,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雖然都規定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會被處罰,但差別在於前者要處罰的對象是針對「意圖要分給給別人看而持有影片的人」,後者則可以簡單理解成是要處罰「單純自己持有影片但沒有打算要分享給別人看的人」。若是把未成年人性影像分享給別人的話,將會對被害人及社會都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因此前者的刑度會比後者要重很多。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關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處罰規定,有分為針對「意圖要分給給別人看而持有影片的人」及「單純自己持有影片但沒有打算要分享給別人看的人」。(示意圖/取自pixabay)

根據新聞報導,黃子佼涉犯的條文是後者,也就是第39條第1項的「單純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規定,然而本條是在112年2月15日修正並公布施行,至於修正前的規定,「 第一次被查獲者,只會處以最高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第二次被查獲者,才會被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金。

簡單來說,在修法以前,初犯單純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處罰,只須繳交罰鍰。即便是112年修法後,立法者也只訂了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對當時的立法者來說,單純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就有期徒刑部分,相較其它如:公然侮辱公務員(《刑法》第140條)、毀損中華民國國旗(《刑法》第160條)、誣告(《刑法》第171條)、公然猥褻(《刑法》第234條)、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誹謗死人(《刑法》第312條)等罪名也是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責差不 多。

▲ 單純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就有期徒刑部分,與公然侮辱公務員等罪的罪責差不 多。(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雖然對近日群情激憤的民眾來說,可能會難以接受,但持平而論,雖然修法後,已經有刑事責任,不過單純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罪的現行規定在我國的刑法體系內,仍然只能算是「輕罪」(註:本文並不是要說黃子佼的行為只是小事或危害不嚴重,而是指出目前法條規定刑度與其他刑法規定比較後的客觀結果)。至於是不是應該要順應民意去修法加重刑度成為重罪,則是立法者未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若被檢察官起訴的話 黃子佼可能會面臨什麼後果?

暫且不論黃子佼的個案,先介紹一般通案的情形。

通常法院審理案件時,若遇到案件的被告是初犯、在偵查階段就認罪,而且觸犯的只是輕罪的話,法官通常會只處六個月以內有期徒刑或拘役、科或得易科罰金(繳錢就不用被關),甚至還會給予緩刑(無須坐牢)。這類的判決背後,其實有很多刑事政策的考量,畢竟人難免犯錯,若因一時的衝動(例如:被開單而忍不住辱罵警察)或過失(例如:不小心跟別人發生車禍造成對方傷害),觸犯輕罪就要入獄坐牢的話,可能反而會衍生出其他更多的社會問題,例如:被告因入獄而失去工作,出獄者也難以復歸社會,為了生存反而從事更多犯罪行為、坐牢期間,家中老人小孩將無人照顧、監獄龍蛇雜處,被告進去後可能沾染更多惡習等。因此,如果被告觸犯的只是輕罪(特別強調,若觸犯重罪會完全不同),而且是初犯也願意坦然認罪的話,法院多半會網開一面,傾向朝「六個月內、得易科罰金,甚至緩刑」的方向判決,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 如果被告觸犯的只是輕罪,而且是初犯也願意坦然認罪的話,法院多半會網開一面,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圖/CFP)

回來看黃子佼案。根據相關報導,黃子佼是初犯,在偵查中就認罪,所犯的罪刑度也只是一年以下的輕罪,則如果黃子佼被起訴進入到法院審理後,依照過去法院審判實務上對於「輕罪」量刑之脈絡,最終判決結果就極有可能是六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若以刑度六個月,並以最高標準每日三千元折算,易科罰金最高約為54萬元)、罰金、或是拘役,甚至是由法院審酌適當條件為「緩刑」之宣告(也就是暫緩不執行刑罰)。

當然,理論上也不能排除就算被告是初犯也認罪,但法院還是判到高刑度的情況,然而依照過往實務運作情形來看,這種情況發生的機率實在太低;即便發生了, 被告上訴後,也有極高機率撤銷改判。

檢察官給的附條件緩起訴真的是「輕縱」黃子佼?

根據新聞報導,檢察官給黃子佼緩起訴時,還附加兩個條件:繳納120萬元處分金給國庫、提出1200字的悔過書。如果這份緩起訴最後沒有被高等檢察署撤銷的話,那黃子佼就必須要確實履行前述的條件,否則若沒有履行的話,檢察官 還是可以撤銷起訴,並改為起訴,已經先繳過的部分處分金,依法不用退還。

▲ 台北地檢署日前表示,承辦檢察官對黃子佼作出緩起訴處分的原因,主要是考量到被告初犯與認罪、本罪刑度、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以及被告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4點。(圖/ETtoday資料照)

實際上,台北地檢署日前也表示:「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法定刑期為1年以下徒刑,承辦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是考量4點,分別為被告初犯與認罪、本罪刑度、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以及被告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且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白話來說,檢察官可能評估這樣的輕罪,就算起訴去給法院判也判不重,審判時還可能要讓被害者花時間出庭,負擔因為出庭曝光身分、引發家庭糾紛,或是在交互詰問過程中陳述被害過程,再受到二度傷害,加上用緩起訴命被告繳的處分金也會是前述易科罰金起碼兩倍以上,因此考量所有可能的利弊後,才決定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作處分。

看到這邊,應該會發現本案真正的關鍵其實並不是「輕縱」或「不輕縱」這麼單純,而是在黃子佼所犯的罪目前就只被立法者定成輕罪的框架底下,「給法院判有罪但被告受到相對輕微的懲罰」以及「雖然不被法院判有罪但可以給被告較重的懲罰」這兩條路究竟該如何抉擇。本案檢察官目前是擇擇第二條路,因此作成附條件的緩起訴來給被告較重的懲罰,但可能沒預料到後續會引發如此大的社會爭議。

難道本案沒有成立其他更重的罪的空間?

▲ 民進黨立委召開記者會,呼籲法務部應當重新審視黃子佼的犯罪樣態。(圖/邱志偉國會辦公室提供)

根據報導,有立委質疑為何檢察官不依照刑度較高的「重製性影像罪」起訴,而是依刑度較低的「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罪」來起訴。前述的重製性影像罪,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條文本身對「重製」究竟應如何作定義?若參考《著作權法》的規定,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過去實務見解也都認為「從網路下載影片儲存在電腦內」就是重製行為的一種。因此前述立委提出的質疑,確實有一定 道理。

然而,《刑法》第319條之3規定是在112年2月8日公布施行,且依照不溯及既往原則,《刑法》只能處罰法律公布施行後的不法行為,因此若黃子佼的「下載影片」行為都是發生在修法(112年2月8日)前的話,檢察官仍然不能用本條來起訴。雖然新聞報導指出黃子佼的「購買」期間有跨到修法後的112年7月間,但是「購買」是否等同於「下載」,或只是先取得「下載的權限」,後續是否確實有「下載的行為」,這些問題都需要而檢調取得哪些證據才能定論。

▲ 創意私房創辦人老馬至今仍逍遙法外。(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此外,新聞報導也指出「創意私房」似存在著一種「點菜」的商業模式:高級會員給付足夠的價金者,或可直接「點菜」指定想要哪種類型的影片,那就會有「投稿」去「創作」滿足這些高級會員的願望。假設這樣的商業模式確實發生的話, 那「點菜者」本身就不會只是「單純持有」性影像,而可能成立拍攝行為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話,將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罪,是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但同樣地,究竟黃子佼有沒有「點菜」的行為,仍然要而有哪些證據才能定論。

本案後續可能發展

根據報導,本案檢察官於4月10日已經依職權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白話來說,就是「請高等檢察署來審查這件緩起訴處分是否各方面都考量周全了」,高等檢察署若認為這件緩起訴沒問題,就會駁回再議,那這件緩起訴處分原則上就確定了。然而,本文推測在民情激憤且已有多名立委發聲的情況下,高等檢察署確實有可能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命令原檢察官續行調查,或是須重新審視緩起訴之適當性,再重新做出決定。

最後的結果,本文推測,從以上分析及近期輿論來看,如本案發回台北地檢署續查,檢察官確實不排除將黃子佼起訴,將本案最終刑責生殺大權交由台北地院決定,藉以回應輿論之訴求。

▲ KOL德州媽媽揭露黃子佼邀拍裸照話術。(圖/翻攝自Facebook/德州媽媽沒有崩潰)

另外,最近有其他報導指出化名「K小姐」的被害人日前已提出黃子佼性侵的告訴,以及網紅「德州媽媽媽」也組成了黃子佼的受害者群組,未來也有可能提告。這部分或許會另外成立其他的犯罪事實,但與目前「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部分,在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案件,因此原則上不會在本案後續的起訴範圍之內,而是以另案偵辦的方式另行處理,這部分也值得靜觀其變。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

關注我們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