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隱匿收賄6000萬挨罰800萬 提告抗罰又吞敗

2021年10月28日 18:29

▲▼林益世2018年9月28日上銬發監。(圖/記者邱中岳攝)

▲林益世(左前)因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2018年9月28日上銬發監。(資料照片/記者邱中岳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於2010年間擔任立委時,向請託關說購買中鋼與子公司爐下渣的商人陳啟祥收取至少6000萬元,事後被查出同年與隔年都沒據實申報這筆財產,被監察院依《財產申報法》各裁罰400萬元,林益世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已判林益世2011年未申報部分敗訴,今再判他請求撤銷2010年罰鍰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益世(53歲)於2010年擔任第7屆立委時,收受陳啟祥至少6000萬元等多筆款項,卻沒在同年與隔年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反而交給他的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保管或租用銀行保管箱藏匿,後因陳啟祥在2012年6月26日向當時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自首揭發。

監察院得知後,將林益世2次未據實申報財產行為,依《財產申報法》各裁罰400萬元罰鍰。林益世不服,對這2次裁罰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自己並非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應僅構成情節較輕的違章情形,依法可處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故意隱匿行為的罰鍰上限40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這2案,一審均判林益世敗訴,但都被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審理林益世2011年未據實申報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財產申報法》不僅要維持「公務廉潔」,更實現人民對「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有知的權利,藉此觀察公職人員財產有無不正常變化,監督政府並提醒公職人員自重。

法官指出,林益世指示母親與妻子保管、藏匿這批至少6000萬元鉅款,以增加資訊不透明度的手法,妨害人民知的權利,符合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的處罰要件,監察院裁處法定最高罰鍰額度,並無不法,今年(2021年)3月31日判林益世敗訴。

而審理林益世2010年沒據實申報財產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合議庭,也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目的是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與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的規範,公職人員借他人名義隱匿自己所控制的財務內容,或以其他手法增加財務資訊解讀的困難度,屬於故意隱匿財產行為、妨害人民知的權利,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法官指林益世的母親、妻子保管、藏放這筆鉅款,林益世都知情且授意,違反當時擔任立委,有據實申報財產、以供人民檢驗的義務,監察院對林益世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於法有據,今再判林益世敗訴。

林益世因收陳啟祥6300萬元,2018年9月28日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入監,去年(2020年)4月獲准假釋,目前已期滿。至於涉嫌收賄部分,今年(2021年)6月經高院更一審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恐嚇得利罪,判刑4年10月,可上訴。林益世同案被控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時,向陳啟祥強索8300萬元賄賂部分,已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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