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選址未評估斷層 監察院糾正台電、經濟部

▲▼核四廠現況。(圖/記者馮建棨攝)

▲核四廠。(資料照/ETtoday新聞雲)

記者楊亞璇/台北報導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且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於6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提出之調查報告,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經濟部。

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表示,台電公司雖於55年、57年、69年調查評估核四廠廠址8公里範圍內之主要斷層,包括屈尺斷層、澳底斷層、雙溪斷層、貢寮斷層、枋腳斷層及蚊子坑斷層等,尚非美國核管會「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所規定之能動斷層;然國內學術界於1990年代已發現臺灣北部區域為拉張構造環境,正斷層即為活動斷層,台電公司辦理核四廠址地質調查過程,卻長期忽略該等陸域斷層以及向海域延伸的可能性,致未能及時發現並評估海域斷層對核能電廠的影響。

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指出,福島核災後,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於102年及103年所完成相關地質調查,既引用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98年報告的附圖,並於報告中載明核四廠外海存在一條長約90公里的活動正斷層,猶仍未全面進行深入調查及討論,此事核四廠安全甚鉅,確有違失。

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說,台電公司對於核四廠申請建廠前於2個反應爐之間發現之不連續剪裂或擾動帶,及建廠期間又於汽機廠房下方發現之剪裂密集帶等本質上為斷層之地質弱帶,不僅未進一步深入探查,反而於報告中將這些斷層以「低速帶」、「S構造」等名詞模糊稱之,且於地基開挖時未特別注意地質情形,逕以混凝土回填,顯有混淆視聽及規避審查之嫌,亦有未當,依法應予糾正。

此外,由於此90公里新斷層的位置、長度、走向、動向等均與當年設計採用的控制斷層不同,因此,本院諮詢委員認為,台電公司除了提供廠址及反應爐基礎面的PGA外,亦應提供新的地震動反應譜,以與設計採用的PGA及設計反應譜比較,做必要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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