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處十多天閃婚!返台老婆秒神隱 苦情男空等15年才放棄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花蓮苦情男阿彬(化名)2003年間透過朋友介紹前往大陸相親,與當地女子小鳳(化名)相處十多天就決定結婚,兩人先在大陸福建省登記,接著他先行返回台灣辦理相關手續,沒想到等了又等,就是不見「老婆」來台,他不死心就這樣等了15年,直到2018年12月才看破這一切,提告訴請離婚,一審卻被法官駁回訴求。花蓮高分院合議庭本月20日裁定廢棄原判決,准許兩人離婚。

▲▼聊是非用圖,囍,結婚,門當戶對,條件。(圖/視覺中國CFP提供)

▲阿彬在大陸娶到老婆,對方卻沒有跟著他返台生活。(示意圖/CFP,與本案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阿彬在打零工時認識一名姓名不詳的友人,經過對方介紹,才在2003年7月間前往大陸相親,因此結識小鳳,兩人相處僅僅十多天就「天雷勾動地火」;確認彼此心意之後,他滿心歡喜先在大陸福建省登記結婚,並於同年8月返回台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手續。

然而,就在阿彬處理好所有事情之後,老婆小鳳卻遲遲沒有來台與他同住,期間也沒有任何聯繫,他一等就是15年,直到2018年12月才心寒想要訴請離婚。一審花蓮地院法官認為,阿彬與小鳳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不能認定兩人的婚姻合法有效,因此駁回他的訴求。

▲▼結婚證,離婚證。(圖/CFP)

▲阿彬與小鳳在大陸福建登記結婚。

阿彬不滿提出上訴,二審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這段婚事應該要依照大陸的法律判斷,依據大陸的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可見他們在大陸地區屬於合法婚姻;又依台灣200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982條第2項規定,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因此,堪認兩人婚姻關係目前存續中。

合議庭指出,阿彬當時正值適婚年齡,非常渴望組成家庭,相親期間也親自到小鳳家拜訪,如果是假結婚,他大可不必在大陸停留超過20天,還與女方相處十多天;至於離婚一事,雙方婚後已有15年沒有聯絡、同住,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並非可歸責於男方,加上女方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最後裁定廢棄原判決,准許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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