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配套公布!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診斷標準出爐

▲衛福部大樓,衛福部。(圖/記者嚴云岑攝)

▲衛福部公布《病主法》配套辦法,圖為衛福部大樓資料照。(圖/記者嚴云岑攝)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衛生福利部今(3)日發布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包含明定適用該法的末期患者、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患者的臨床診斷標準,還有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人員資格,同時也公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讓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衛福部醫事司3日公布《病主法》配套法規,包含《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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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規範中,只要符合末期條件,可以選擇安寧療護,將來要實施的《病主法》則擴大為五類病人,增加「處於不可逆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病人疾病狀況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病人」,施行細則進一步訂出相關的臨床判定基準。

病床,老人,住院。(圖/達志/示意圖)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如何善終成為重要議題,病主法的施行則期盼增進尊嚴善終權利,圖為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衛福部表示,除了末期患者定義比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病人疾病狀況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病人會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後公告,在不可逆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情況則新增了明確定義。

「不可逆昏迷狀況」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持續性重度昏迷:
一、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六個月無恢復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經診察其意識超過三個月無恢復跡象。
三、有明確醫學證據確診腦部受嚴重傷害,極難恢復意識。
前項診察及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經檢查顯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植物人狀態:
一、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六個月無改善跡象。
二、非因外傷所致,其植物人狀態超過三個月無改善跡象。
前項確診,應由二位神經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極重度失智」,指確診失智程度嚴重,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或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達三分以上。
二、功能性評估量表(Functional Assessment Staging Test)達七分以上。

施行細則規範重點也包含:臨床醫療決定之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意願人得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與權限、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等同正本、意願人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至於《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則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也訂出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之成員組成及資格條件。此外,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得組成符合前揭資格之諮商團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

管理辦法也明定諮商機構應提供民眾之相關資訊及資料,如預立醫療決定書、醫療委任書、諮商費用等,以及諮商過程說明內容及紀錄規定。

衛福部表示,《病主法》實施將讓台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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