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修/外洩個資 被奴役之始

2017年12月4日 08:10

▲▼虹膜辨識,生物辨識,個資。(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日前有立委主張要將虹膜辨識納入國民身分證內,引發正反兩面的評價,因為生物辨識仍存有資安與隱私的未解問題。(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十多年前,我們殊難想像一支手機的功能可以如此豐富,但現在,智慧型手機已經無所不能。正因如此,手機的「屬人性」從早期的「借你打一下」這種大家都可使用的工具,成了擁有者才能開啟手機、使用手機這種具高度私人性的物品。而關乎隱私的手機解鎖,也從一開始的密碼設定、指紋辨識,至今能透過人臉與虹膜辨識,在在都宣示了手機對使用者而言的「專屬性」。唯有真正的擁有者,才能透過手機支付、轉帳、刷卡、購物或與他人聯繫訊息,享受便利的生活。

隨著科技的進步,個人資訊的價值與以往相比亦非同日可言語,但個人資料屬個人「資產」,且多年前就已有類似的前例可以參考。如果大家還有印象,過去許多家教班、補習班常在畢業季時,捧著鈔票請畢業生提供畢業紀念冊後面的通訊錄,讓他們能順利招生。尤其凡事都講求大數據的今天,誰擁有最多個資,誰就更能征服這個市場。就此而言,包括姓名、電話、生日、性別、指紋等在內的個人資料,絕對屬於一個人的財產。

而我們的《憲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障,則是以「隱私權」為核心來論述保障的體系。大法官曾在釋字第603號解釋指出:隱私權是在「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所以民間企業才會無所不用其極的想用各種方式取得我們的個資,無論是直接購買,或是透過優惠、折扣吸引我們註冊成為會員,好讓企業在運籌帷幄上更有依據。

不僅如此,這些個人資料包括具高度辨識性的個人特徵,除了可以運用在商業交易行為,也很容易成為政府機關覬覦的對象。畢竟,能掌控更多個人資料,政府的施政成本可望降低,對民眾的掌握度也能比以前高出很多。

今年某立委提案希望修正戶籍法,主張換發人民身分證時,可強制向人民取得虹膜以利生物辨識。此消息一出,引起輿論大加撻伐,最後該立委宣布撤回提案。畢竟,前面提到的釋字第603號解釋,即宣告了換發身分證要提供指紋是違憲的。如果我們回溯到11年前,大法官在解釋裡的論述脈絡,就能知道政府最大的問題,在於拿了人民的指紋後並沒有提出合理的用途,那麼向人民徵收這些指紋,當然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相較之下,辨識精確度高於指紋的虹膜,在無來由就要蒐集的前提之下,當然更不可能被認為是合理、甚至合憲的政策。

許多批評國家隨意搜集虹膜的評論,迄今已俯拾即是,筆者不再拾他人之美。但仍想強調幾個面向:人的自由,來自於有權利自我決定。所以當我想要提供整張臉給iPhone做為Face ID的解鎖方式,但其他人不一定想。沒來由的強制人民得義務性提供可辨識的生物資料,往往就是開啟人民被奴役之路。此外,政府想簡單立法就取得人民資料,其實是對人民財產的侵害,確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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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執業律師,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公益法律全球研究網成員。關注人權議題,參與台灣及國際公益NGO成員之人權策略擬定與推廣。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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