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改/乙案「2擇1」怎麼選? 勤業:股利超過200萬應分離

2017年10月6日 10:12

報稅,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 ( 圖 / 記者張一中攝 )

▲報稅示意圖。(圖/記者張一中攝)

記者賴亭羽/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9月公布稅改方案,在經過一個月預告期後,行政院今(5)日表示,行政院長賴清德與民進黨立委達成共識,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將採乙案。乙案採「2擇1」方式,由個人擇優適用:採稅率26%分離課稅、或採合併計稅並使用股利所得8.5%之股利抵減稅額,但每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指出,採用乙案之情況下,就適用綜所稅稅率40%的股東而言,會選擇就其股利所得按26%分離課稅;就適用綜所稅稅率5%, 12%,20%的股東而言,會選擇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並使用8.5%股利抵減稅額。至於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應選擇分離課稅或合併計稅,應視股利所得金額是否超過2佰萬元而定。

林宜信表示,若股利超過2佰萬元,應選擇分離課稅較為有利。舉例來說,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申報2,100,000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546,000元(2,100,000元*26%),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550,000元(2,100,000元*30%-80,000元)之情況下較為有利。

林宜信進一步解釋,反之,若股利小於2佰萬元,應選擇合併計稅較為有利。舉例來說,適用綜所稅稅率30%的股東申報1,900,000元的股利所得,若採用分離課稅,需繳納稅額494,000元(1,900,000元*26%),相較於採用合併計稅需繳納稅額490,000元(1,900,000元*30%-80,000元)之情況下較為不利。

最後林宜信指出,採用乙案下之合併計稅方式時,因股利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是以每一申報戶為單位計算,故於考量是否申報受扶養親屬時,需將上述限額列入考量。例如:若該申報戶之股利所得超過941,176元,已達8萬元抵減限額時,可考慮將受扶養親屬中有較高股利所得者獨立申報,試算多出8.5%抵減金額與該受扶養親屬之股利所得與免稅額、標準/列舉扣除額的差異影響,作出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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