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稅務官司,活的夠長還不夠

2017年06月22日 19:00

▲稅務,稅務官司,繳稅(圖/視覺中國CFP)

▲應將《納保法》的時效改為行政法體系的5年,否則人民要在稅務訴訟獲得最後勝利,恐怕要活的夠久才行。(圖/視覺中國CFP)

文/朱林

在貴專欄拜讀一篇〈稅務救濟 勝訴只能靠運氣?〉,心有戚戚焉!該文點出行政法院尤其在稅務訴訟上被稱為「敗訴法院」,主要是承辦稅務的法官,專業不足卻又偏袒稅捐機關。

文中提到,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僅4%至6%。但未提到此獲勝的「幸運兒」,是否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答案是否定的,而且下場未必比較好。依筆者多年執業的觀察,我國稅務訴訟實務上有兩大特點:其一,行政法院判決人民勝訴時極少自為判決,也就是判的不乾不淨、不情不願,通常是把案子退回給稅捐機關,請其再查查!這樣的結果是,人民如果敗訴,就是真敗訴。但如勝訴了,也非真勝訴,因為法院會再叫稅捐機關查一查,在實務上,這張稅單還是會再開出來,人民多半還是會不服,那再告官吧!但是法院有時就會認為稅捐機關查得夠清楚,也就判人民敗訴;即使又判人民勝訴,但會依樣畫葫蘆,請稅捐機關再查一查。所以實務上有人形容,法官給稅捐機關無限次的補考機會,直到考過為止,但人民只要一次不過,就~死當!

有學者更算出,雖然人民勝訴率看似還有6%,但如果法院再叫稅捐機關查一查,則人民再告官的勝訴率就降到6%×6%,即驟降為千分之三十六,那如果「幸運的」有第三次呢?只怕勝訴率要再降為中樂透的機率了!再者,我國稅務實務獨創,只要一張稅單開出,就沒有時效的限制,也就是可以追到你入棺材。但在我國《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追稅期限只有5至7年。

在去年底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一般稱《納保法》),本來對納稅人應該要額手稱慶。因為在《納保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明載:「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但在該法第21條卻訂定:「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此規定看似是保障人權,但實則不然。如果有被折磨20至30年的稅單(依筆者經驗,不在少數),還要在行政法院贏了(機會渺茫),才可以開始算15年。這還要納稅人這15年中不能有敗訴,否則永無翻身之可能。

即使15年都能保持「連勝」紀錄,當納稅人用到本法時,此張稅單已存續30到40年,此種稀有、長期抗戰的勝利,真的可以如第1條宗旨,保護到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嗎?人生又有多少30年?而且連殺人放火的案件,《刑事妥速審判法》也規定8年內要完成訴訟。故該法所訂的法院判決後15年,不只破壞《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的原有法體系,對人民的時效利益保護嚴重的不足。

現行稅務訴訟中,法官專業素養及人權理念皆不足的情況下,至少對極少數勝訴者,《納保法》對於課稅時效應回歸《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的體制,至少應將《納保法》的時效改為行政法體系的5年,否則人民要在稅務訴訟獲得最後勝利,恐怕要活的夠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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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林,執業會計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本報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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