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瞧瞧這些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的荒謬判決

2016年11月15日 10:39

▲民間推動司法改革的聲浪高漲。(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文/李復甸

司法改革中對法官的責難與期待,當然是重要的一部分。民間把法官形容成恐龍與娃娃,主要是在形容法官的殘暴與無知。沒有人會認為這是法院的普遍現象,但是法官確是有極少數的該被檢討,甚或汰除。

一、 法官不該任意違法

所有的法律人都知道法官應知法律。但是確實有一些法官任意玩法弄權。譬如,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有逃亡之虞、有勾串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重刑,得以羈押。認為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因此,在符合羈押條件下,才有交保的可能。

曾經發現有法官明知不合羈押條件而逕命交保,監察院亦曾提出彈劾,並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處在案。又有某商界名人曾因涉及商業會計法,法院竟在判決理由中將其投資一家公司的銀行帳戶予以扣押,法官明知該公司是第三人。判決理由中,法官竟將第三人的財產認為是當事人的犯罪所得,在判決理由中扣押。

法官故意不在判決主文中記載扣押的部分,因此,作為第三人的該公司既不得上訴也無法抗告。全案幾經上訴,最後該商界名人被判無罪,但是作為第三人的該公司財產卻被平白違法扣押了幾年。

二、 案件不該拖磨延宕

七年前法院延宕近三十年的第一銀行押匯案,獲判無罪。案件羈延侵害人權經監察院提出後,司法院火速提出草案,獲得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然而問題並未稍減。民國94年大霸電子莫董事長被以內線交易起訴,到今年9月方三審無罪確定。當年大霸電子以「迪比特」(Dbtel)為手機品牌,稱霸大陸。發下豪語「五年內成為世界第一」。因為被質疑違反證券交易法,被限制出境,以致平白喪失大好商機,退出在大陸的手機市場。若不是這場延宕近20年的官司,大陸甚至全球的手機龍頭屬誰?真還難料。

不只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久羈未決同樣侵害人民權益,亦須適用妥速審判之原則。以眾所矚目的「捷運馬特拉案」為例。原先馬特拉公司向台北市政府提起仲裁請求新台幣20億元。經仲裁決定台北市應賠10億新台幣。台北市政府不服,執意要到法院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三審共耗去10年。

結果台北市敗訴,依照仲裁判斷的10億新台幣,加上三審的律師費訴訟費,及10年的利息5億,台北市政府總共賠了20億。但是拖延的結果,連這麼大規模的國際公司都被迫改組被他人併購。一般市井小民一旦涉入「訴訟絞肉機」,無論民刑訴訟事,誰能確保無事? 誰能受得身心折磨與利息的追迫?

▲兌現司法改革,蔡英文總統親任司改委員會召集人。

三、 法官應不斷進修學習

筆者在立法院制訂《法官法》時,堅持法官要比照大學教授休假進修制度。法是立了,可是法官到底進修學習了甚麼? 拉丁法諺有云:「凡欲成為法學專家者,應不斷學習,並向一切人請益。」(Qusquis est qui velit juris consultus haberi, continuet studium, velit a quocunque doceri.)作為一個法律人,自當不斷的學習,才能成為稱職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案件中牽涉的社會情狀與專業知識,千奇百怪。法官更需學習,要求自我不斷成長,審理案件中更需虛心了解各類知識。譬如工程爭議案件牽涉工程技術與工程實務管理,法院若不能盡心了解行業規則,判決經常與實務脫節。司法院曾為海商法、國際貿易、工程爭議,設立專庭。但是對法官適切判決幫助不大,堅持未必合宜的成見,而未能深入學習行業慣例,可能更糟。

早先一些背離國際慣習的判決,形成我國海商法庭的獨特看法,嚇走了外國航運公司,案件幾乎不在台灣訴訟。沒有了案件,近年專庭也被撤銷了。許多政府採購案件經仲裁判斷的案件,法院竟也任意違反國際公約尊重仲裁的原則,任意撤銷仲裁判斷。

曾有英國上訴法院,要求我國籍被告必翔公司必須先支付對造受判決金額,方許我國籍被告上訴。判決確定後,到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應認英國法院之判決違反我國公序良俗,而不予執行外國判決。但是案經三審,法院判決不依法律、不顧國際法理慣例、不恤民間法律認知,依然判准執行。必翔公司平白損失上億。監察院曾提請司法院注意,亦無效果。

近來讓金融圈聞之色變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投資人動輒損失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國內銀行潛在風險高達60億美元。因為TRF交易複雜,非法官一般訓練所熟知。法院雖已有個案判決,卻極受爭議。如何深入行業特質、交易實況、與法律規範,妥善評斷紛爭至為緊要。法官不能不斷學習成長,絕不會得到社會的信賴與讚許。

四、 司法要貼近常識與人民情感

司法固然是依法判決,法律不能脫離人民情感,司法判斷也要要貼近常識。台中地院曾有一宗后豐大橋墜橋的命案,午夜時分當事人發生爭執,陳姓女子墜橋。法院採信證人證詞,述說「當晚月色皎潔,能見度良好」;忽略當天係陰曆初四,上弦月早在八時許已經月沒。台中高院於正午時分前往后豐大橋履勘,認為於「當天橋上爭吵拉扯於橋下證人清晰可見」;法官忽略案發在半夜卻在大白天履勘。這種與常識相違的判決如何讓人心服? 更有許多案件在媒體大肆渲染形成輿論判決後,判決與社會預判不符,更造成民眾對司法之質疑。

法律是社會秩序最後一道防線,司法的威信是不可被社會質疑的。但是司法的威信建立在公平、公正、適當、妥善的判決上。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這種刻毒的稱號,是不周全也不妥當的批評。但是,我們確也看到一些不恰當的法院判決。法官的廉正與稱職,讓我們期待與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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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本文轉載自中國時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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