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對決》團體賽事規則:

(一) 設備與連線

  1、線上預賽統一使用選手自備網路、設備及帳號,若因個人之網路或設備影響遊戲順暢度,選手須自負後果。
  2、線下賽事統一使用現場主辦方網路;選手則自備比賽之手機及帳號,詳細設備使用時程以現場公告為主。

(二) 版本與選角
  1、賽事版本為目前傳說對決當前版本
  2、BP模式皆以當前版本角色進行比賽
  3、雙Ban制

(三) 賽事限制
1、本賽事僅限欲參賽的玩家本人參與,需年滿16歲以上,出生日期為西元2005/10/28前
2、持中華民國籍人士報名: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線下賽時請務必攜帶以供驗證。
3、外籍人士報名:每隊限定非本國籍選手最多兩名,進入線下賽時請務必攜帶「原國籍護照」以供驗證。
4、本賽事名額有限,取報名順序前64隊進入預賽隊伍名單,且報名順序代表對戰順序,例:1號隊伍對2號隊伍、3號隊伍對4號隊伍,以此類推,但若參賽者有任何國家之傳說對決『職業』選手身份,將取消其報名、參賽與任何獲獎資格。
5、最終進入預賽階段者,主辦方人員將以E-mail或電話與每隊隊長聯繫,隊長須於主辦方人員規定之時間內回覆信件,並提供所有參賽隊員之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檔案,以利主辦方驗證身份,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須符合 報名時填寫之選手資料,否則主辦方有權更換隊伍。若未於主辦方規定時間內回覆信件者,視為放棄參賽資格。
6、預賽前由主辦方透過即時通訊軟體discord與雙方隊長聯繫,並安排對戰雙方隊長自行約戰,如獲勝隊伍未在主辦方指定時間內,透過即時通訊軟體discord或E-mail提供賽事結果,則由主辦方判定勝負。
7、線上賽之比賽勝負由系統判定勝負為準,獲勝隊伍需透過即時通訊軟體discord或E-mail提供截圖畫面給裁判,作 為雙重驗證,裁判擁有最終判定權利,直到八強名單出爐。
8、每人限參加1隊,不得重複報名參加。
9、遊戲帳號若未通過主辦方審核通過者不得參加。

(四)賽事時程
  1、開放報名:即日起 ~ 11/07 (日)
  2、預賽名單公布:11/09(二)
  3、線上預賽:11/10(三)~11/23(二)
  4、八強名單公布:11/24(三)
  5、線下決賽:11/27(六)

(五)獎金&獎品
  1、冠軍10萬元新台幣或等值商品、亞軍5萬元新台幣或等值商品、季軍及殿軍1萬元新台幣或等值電競產品。

(六) 遊戲規則
  1、所有正規比賽均為5 v 5傳說戰場自訂競賽模式,採線上報名、線上預賽、線下決賽。
  2、比賽勝負由系統判定勝負為準,獲勝隊伍需提供截圖畫面給裁判,作為雙重驗證,裁判擁有最終判定權利。
  3、線上預賽、線下實體賽八強、四強採BO1賽制,冠亞賽採BO3賽制。
  4、線上預賽紅、藍方由主辦方依照報名順序決定,統一由紅方開房;冠亞賽則進行紅藍方輪替。由裁判開設房間、進入配對須有效率,裁判發起命令3分鐘內未作為的隊伍視為棄權。
  5、報名人數為5~6人(包括正式隊員和替補隊員),隊伍中有選手棄權導致可參賽人數不足5人時,則大會有權取消全隊參賽資格

(七) 比賽規則
  1、110/11/10(三)~11/23(二)線上預賽、11/27(六)線下實體賽,八強、四強皆採BO1賽制,冠亞賽則採BO3賽制。
  2、線上預賽若雙方隊伍無法在主辦方指定時間內進行約戰,且無法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賽果,則判定雙方淘汰。
  3、若隊伍有選手無故未到、則直接由替補選手上場,不得臨時更換替補選手,人數不滿五人則視為棄賽。
  4、對戰開始後不得更換選手,除特定因素,如突發性疾病,得申請暫停更換選手。
  5、若需更換出戰選手,需於一個對戰組合結束後向裁判申請選手更換。(僅限原報名隊內替補選手)
  6、比賽中不得人為主動退出遊戲,否則裁判裁定淘汰。
  7、本賽事不舉行三四名決定賽。
  8、比賽中延遲、斷線,請告知裁判由裁判暫停比賽,待修復處理完成,繼續比賽進行。
  9、比賽中重大異常,如:超過三人斷線、無法暫停、無法解除暫停等,則裁定重賽。
10、對戰時不得發生任何違反公平性之行為,如:使用外掛程式或裁判認定等,確認屬實則判定淘汰。
11、若是發生重賽情形,選手使用角色、挑戰者技能、奧義,必須相同,若是私自更換,則立即由裁判裁定勝負。
12、遊戲對戰中禁止以不當言詞辱罵對方,當參賽選手(包括正式隊員和替補隊員)發生以下不公平遊戲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串通比賽、利用漏洞,窺屏,代打,作弊,干擾、辱駡、毆打對手,侮辱行為(包括對對手、主辦方、現場觀眾等),非法犯罪行為等;大會有權對選手及其隊伍酌情進行處罰,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警告、罰款、沒收獎金、判定棄權、禁賽、取消參賽資格等。
13、對戰時不得使用未報名登記之遊戲ID帳號或是選手,否則視為違反公平性,取消比賽資格。
14、現場賽使用主辦方提供之網路;設備及帳號由玩家自備(詳細設備使用時程以現場公告為主)。
15、本次賽事遊戲帳號使用玩家個人之帳號。
16、遊戲對戰禁止使用任何輔助裝置,如搖桿、手把等。
17、預賽後進入11/27(六)線下實體賽的選手,須依主辦方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之地點進行報到,如因特殊原因無法趕到報到現場,應提前與主辦單位取得聯繫。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場之隊伍,將視為自動放棄比賽。
18、主辦方擁有最終決定權保留對此份賽事規章的增加/刪減條文權力以及最終解釋權,亦保留補充此份賽事規章的權力。

 

 

《魔法氣泡eSports™》個人賽事規則:

(一) 設備與連線
  1、預賽線上賽事由玩家使用個人設備與網路連線系統,若因選手個人之網路或設備影響遊戲順暢度,選手須自負後果。
  2、線下賽事設備與連線統一使用現場主辦方提供之設備,(詳細設備使用時程以現場公告為主)。

(二) 遊戲版本
  1、賽事版本以主辦方決定之「魔法氣泡eSports™」版本
  2、線上預賽使用Steam版本「魔法氣泡eSports™」;線下決賽使用PS4版本「魔法氣泡eSports™」。

(三)賽事限制
  1、每人限報名1次,不得重複報名參加,且僅限欲參賽的玩家本人參與。
  2、中華民國籍玩家報名方式: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進入線下賽時請務必攜帶以供驗證。
  3、外籍人士報名方式:須持有原國籍護照,進入線下賽時請務必攜帶以供驗證。
4、未滿20歲者,需監護者同意方可參與,否則將喪失出賽及獲獎權利。
  5、本賽事名額有限,取報名順序前36位選手進入預賽,含32位一般選手以及4位種子選手;最終進入線下賽選手為32位取4位、以及4位種子選手,且報名順序代表對戰順序,例:1號選手對2號選手、3號選手對4號選手,以此類推,但若參賽者有任何國家之魔法氣泡『職業』選手身份,將取消其報名、參賽與任何獲獎資格。
  6、 最終進入預賽階段者,大會人員將以E-mail或電話通知選手,選手須於大會人員規定之時間內提供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檔案,以利大會驗證身份,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須符合報名時填寫之選手資料,否則大會有權更換選手。
  7、預賽前由主辦方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雙方選手聯繫,並安排對戰雙方選手自行約戰,如獲勝方未在主辦方指定時間內,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或E-mail提供賽事結果,則由主辦方判定勝負。
  8、線上賽之比賽勝負由系統判定勝負為準,獲勝選手需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或E-mail提供截圖畫面給裁判,作為雙重驗證,裁判擁有最終判定權利。
  9、若未於大會規定時間內回覆信件者,則視為放棄參賽資格。

(四)賽事時程
  1、開放報名:即日起~ 11/07 (日)
  2、預賽名單公布:11/09(二)
  3、線上預賽:11/10(三)~11/23(二)
  4、八強名單公布:11/24(三)
  5、線下決賽:11/27(六)

(五)獎金
  1、冠軍2萬元新台幣或等值商品、亞軍1萬元新台幣或等值商品、季軍及殿軍五千元新台幣或等值電競產品。

(六) 遊戲規則
  1、所有正規比賽均為1 v 1模式,採線上報名、線上預賽、線下決賽。
  2、比賽勝負由系統判定勝負為準,由獲勝玩家提供截圖畫面給裁判,作為雙重驗證,裁判擁有最終判定權利。
  3、線上預賽需依照大會安排之比賽順序,雙方線上約戰,回報裁判比賽結果。
  4、線下實體賽依照大會安排順序上台比賽,雙方測試設備正常,即可開始比賽,比賽結果由裁判判定。
  5、若線下賽比賽當下唱名三次仍不在現場者,將判定該為參賽者不戰而敗。
  6、本賽事不舉行三四名決定賽。

(七) 比賽規則
  1、線上預賽以單回合先勝兩次者獲勝,線下實體賽八強、四強,冠亞賽採每回合先勝兩次,先搶下兩回合者獲勝,
勝出者將晉級,直到最後勝出者為本次賽事冠軍。
  2、線上預賽、線下實體賽統一依照報名順序排定對戰順序。
  3、比賽中不得人為主動退出遊戲,否則裁判裁定淘汰。
  4、比賽中延遲、斷線,請告知裁判由裁判暫停比賽,待修復處理完成,繼續比賽進行。
  5、當參賽選手發生以下不公平遊戲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串通比賽、利用漏洞,窺屏,代打,作弊,干擾、辱駡、  毆打對手,侮辱行為(包括對對手、主辦方、現場觀眾等),非法犯罪行為等;官方有權對選手及其隊伍酌情進行處罰,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口頭警告、罰款、沒收獎金、判定棄權、禁賽、取消參賽資格等。
  6、遊戲對戰禁止使用任何非主辦方提供之輔助裝置。
  7、預賽後進入11/27(六)線下實體賽的選手,須依大會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之地點進行報到,如因特殊原因無法趕到
報到現場,應提前與主辦單位取得聯繫。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場之選手,將視為自動放棄比賽。
  8、本大會擁有最終決定權保留對此份賽事規章的增加/刪減條文權力以及最終解釋權,亦保留補充此份賽事規章的全權力。
  9、主辦方保有活動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