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退換貨依「賣場規定」?你可能已被違規賣家唬慘了

又到了換季的季節,對忙碌的現代人來說可以上網動動滑鼠、看看圖片就買到喜歡的商品,是既方便又快速的交易手法,也因此網拍成為現代人想買東西時,最常使用的一項選擇。

正因為如此,近年來透過網路拍賣平台而引起的買賣糾紛也越來越多,常常消費者在「不清楚現行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一遇到網拍買賣糾紛,就很容易被賣家單方面的說法或是賣場規定給呼嚨過去,權益也因此被侵犯了。

雖然本蛋之前►網拍退換貨愛租以!8條常見但其實違法的賣場規則◄這篇,已經訪問過消保官意見,但由於當時沒有請消保官具名、且出稿時間離現在有點久...因此最近在讀者討論上產生各種意見紛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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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蛋很能理解「身為賣家沒有人想遇到奧客」的心情,也許站在許多賣家的立場看,讓消費者知道「他們應有的權益」某方面來說,等同增加自己的麻煩與負擔,甚至進而質疑文章內容是否屬實?

所以今天本蛋就特別採訪了擔任消保官17年的行政院消保處吳政學副處長,以於法有據、專業的角度,再次詳細的向酸酸們解釋「台灣網拍目前常見的賣場規則,到底有哪些部份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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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拍在七天鑑賞期中退換貨買家要自己拿去寄?退貨運費由消費者負擔?

據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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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因此消費者買到自己不想收受的商品時,在「收到貨品當天開始起算的七天鑑賞期內」向賣家申請退換貨,賣家收到通知後,需就買家需要、派人來收取退貨。

消費者不用多負擔退貨運費,這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保護的消費者權益,而賣場規定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2.訂單中有單件商品退貨,造成訂單金額不到訂購時免運門檻,需多補當時寄貨運費給賣家?

一樣是據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此項約定若是在訂單成立前,就清楚地讓消費者知悉便可收取,但若消費者在購買時並不知道需負擔「因單件退貨而造成未達免運門檻」的首次出貨運費,則賣家不能在事後向消費者收取此筆費用。

3.七天鑑賞期內退貨商品一定要保持全新、不可試用試穿、拆封後不可退換貨?

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就是因為網拍商品無法讓消費者親自觸摸、試穿,所以收到貨品時當然需要拆封、仔細檢查,那消費者在法律賦予的合理檢查範圍內,就算吊牌、包裝遺失也是可以要求賣家退換貨的。

除非賣家販賣的商品包裝非常特別,在「遺失或是損毀」的狀況下,須重新製造才能再次販賣的情形,可提出「包裝成本」要求消費者負擔,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只要負擔包裝成本,還是可以退還自己不想收受的貨物。

4.賣場規定「不接受商品不符合想像或是有些小線頭、小瑕疵的理由」退換貨,要有重大瑕疵才可退換貨?

據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因此就算賣場自行訂立「非重大瑕疵不予以退換貨」的規定,都與現行法規牴觸無效。

消費者只要買到自己不喜歡的東西,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就是能依現行法規要求退換貨,且賣家不得將退換貨往返產生的費用強加於消費者身上。

且若有賣家以「貨物售出概不退換」的理由,不讓消費者退換有瑕疵的貨品,不只違反消保法第19條,更違反了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擔保原則。

5.退貨後的貨款,只能轉成購物金,下次在他們網站購物時使用,不能退現金?

據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二規定: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據此條法規中的「回復原狀」約定,消費者將貨品退還給賣家後,賣家就必須返還現金給消費者,因此若有發現網拍經營者以各種理由回覆、不願退還現金者,請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專區申訴之。

6.若在網拍上購買貼身私人用品,是否真的不能退換貨?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準則第2條規定: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以上商品依「合理例外」原則,不適用於七日無條件退換貨的規定,但未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則適用於「七日無條件退換貨」的規定。

以上法規適用於與「非偶一為之、非出清個人二手商品、有長期買賣行為的所有網拍業者」間的交易,看完之後酸酸們是不是發現自己過去因為不了解消保法,所以讓很多「本來屬於自己的權益」都睡著了呢?

行政院消保處吳政學副處長在訪談中也表示,消保法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抵制違法違規的賣家而制定的,但也不鼓勵惡意胡搞賣家的奧客行為。

因此若對自己遇到的網拍糾紛有疑問、需個案認定的消費者,可循以下途徑申訴:

跟消基會申訴由此進►►►消基會申訴書下載
或到行政院消保會線上申訴平台填單►►►線上申訴

希望大家在網拍這條路上都能開開心心的買到自己喜歡的商品囉!

吃貨蛋的生活日常】◄ 這裡有顆性格又貓又愛吃的蛋ε٩(๑> ₃ <)۶з快來找蛋蛋一起閒聊、一起玩!

[ VIA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