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網售二級保育類大冠鷲標本賺外快 辯「不是活的」判緩刑

▲顏姓現役軍人去年8月間在網路社群軟體張貼「各類標本買賣、交流平台」刊載販售大冠鷲標本照片,經警方網路巡邏查獲送辦。(圖/保七刑大提供)

▲顏姓現役軍人去年8月間在網路社群軟體張貼「各類標本買賣、交流平台」刊載販售大冠鷲標本照片,經警方網路巡邏查獲送辦。(圖/保七刑大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顏姓現役軍人於去年8月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各類標本買賣交流平台》刊登出售第二級保育類大冠鷲標本,卻引來保七總隊刑大員警循線查獲到案,檢方複訊時,顏男辯稱「不是活的,只是販售標本」,檢方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顏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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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4歲的顏姓男子在桃園市某陸軍部隊服役,於2017年間向友人取得大冠鷲標本,顏明知大冠鷲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明定保育類動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意圖販賣或公開陳列、展示,竟於去年8月8日晚間7時許在臉書《各類標本買賣交流平台》張貼「貨真價實老鷹標本物體在桃園平鎮有喜歡可私訊只面交」等訊息,並於網路上陳列大冠鷲標本照片,未料沒販售出去卻引來保七總隊刑大員警注意,私訊顏男後當場扣得大冠鷲標本等證物。

桃檢複訊時,顏男坦承犯行,辯稱大冠鷲「只是標本並非活體保育類」,檢方認為野保法明文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即便是標本也不得公開陳列或販售,大冠鷲屬於第二級珍貴保育類鳥類,保大提供屏東科大野保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保大查扣照片與大冠鷲標本等證物,檢方認為犯行明確,偵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顏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顏未經主管機關同意,竟意圖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牟利,有鼓勵濫捕、濫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可能,亦違國家保育野生動物,以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妨礙環境永續發展,所為實不可取;惟念犯後坦承犯行。

法官審酌,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刑罰之功能在於對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衡酌其素行及涉案情節,堪認係一時失誤,被告犯後業均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並深具悔意,且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前科紀錄,審結依犯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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