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敏超/青少年暑假打工陷阱多 家長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網路詐騙。(圖/CFP)

▲青少年暑期打工要注意,若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當成犯罪工具使用,進而取得被害人匯款,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圖/CFP)

16歲的高中生小琪,一直想要有一台屬於自己的iPhone,無奈零用錢並不多,便想利用暑假的機會打工賺錢,卻四處求職無門。一日,小琪偶然聽到隔壁鄰居叔叔告知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請小琪將郵局帳戶租借給他一個禮拜,報酬5000元,一星期後就會把帳戶還給小琪。小琪因此怦然心動,答應出借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鄰居。

不料,事隔多日,鄰居叔叔就不知去向。小琪向郵局查詢時,才知道這段期間,她的帳戶已被詐騙集團所用,帳戶內除有多筆鉅額異常存提款紀錄外,現已遭凍結,並被列為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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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8月是學生暑期打工的旺季,在各種求職詐騙的案例當中,最常被提及與宣導的情形,不外乎是因為各種五花八門的理由(例如信用審核、博奕網站租借帳戶等),將個人銀行或郵局帳號、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就將這些人頭帳戶當作犯罪工具,將其他被害人的錢轉匯到這些人頭帳戶裡,再利用車手將這些人頭帳戶裡的錢提領一空。

這些求職者最後都因為提供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的行為,而成為了幫助詐欺的被告。另一方面,實務上則認定負責領款的詐騙集團成員(即俗稱的車手),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屬於共同正犯的關係。

如果負責提領詐騙款項的車手行為時雖尚未成年,只要他在提領這些錢的時候具有識別能力,就必須對被害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車手能夠瞭解或認識到他所提領的錢來源並非合法,就必須對其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果無法證明其對於未成年人車手的監督並未疏懈,或無法證明即使對未成年車手盡到相當之監督,仍無法阻止相同的結果時,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未成年車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時,假設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受有100萬的損害,未能年人與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共同負起賠償100萬元予被害人的責任。

以上述例子而言,未成年人如果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詐騙集團成員利用這些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進而取得被害人的匯款,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也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相同的道理,出借或提供帳戶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與該未成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們,如果你們的小孩也有自己的郵局或銀行帳戶的話,除了看緊你們自己的荷包外,也要注意小孩子們的荷包(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免在形形色色的打工陷阱或求職詐騙中,被不法份子所利用,造成家中成員都要負起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嚴重後果。(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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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