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量刑也可靠AI嗎

▲AI,人工智慧,IOT,物聯網。(圖/CFP)

▲刑罰不是只有應報,還有使犯罪者再社會化的目的,這絕非靠AI即可解決。(圖/CFP)

為了配合國民法官的實施,司法院啟用AI量刑資系統,使量刑更加迅速、透明。而這套系統雖以AI冠名,卻非由AI自主來量刑,頂多是輔助。如此的系統是否有助於量刑的客觀化與刑事政策的目的,卻又是個疑問。

就犯罪事實的判斷,乃是以行為人的行為為對象,毋庸考慮行為人的人格與過往。但就量刑來說,卻是以行為人為對象,必須考量的層面與範圍,就較為多元與複雜。而在《刑法》第57條雖列有10款科刑應審酌事項,且《刑事訴訟法》也明文科刑辯論之程序,但因內容多屬抽象,如行為人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等等,就是宣示意義重於實質,量刑多寡,實屬法官內在的絕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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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國將兩人權公約轉成國內法後,最高法院即要求下級法院須徹底落實科刑辯論程序,並且要求法官必須將《刑法》第57條的10款事由逐一檢視與調查,才符合正當程序的標準。只是如此的要求,必然增加法官的負擔,也無解於相類案件卻量刑天差地別的問題,還會牽扯出,這10款事由到底是屬檢察官必須舉證,抑或屬法官職權調查事項之爭議。凡此問題,正凸顯量刑的複雜性。

為了解決此問題,司法院即建立所謂量刑,甚至AI系統,以解決量刑歧異的大黑洞。惟此量刑系統,若要有參考性,必得先對過往的眾多個案進行分類後,再分析影響判決輕重的因素,並篩選出哪些判決可為標準、哪些判決過於恣意而必須排除等,才足以理出一套客觀化的標準,甚至是量刑公式。

若僅是將過往個案囫圇吞棗的湊在一起,其所能提供的參考價值,自有相當的侷限性。而如此的量刑系統,也僅能提供犯罪手段與犯罪結果是否嚴重的基準,惟量刑所必須審酌的因素,不是只有對不法行為的應報,還包括犯罪者的品行、智識、動機,甚至是犯行後的態度等,這些無法類型化的因素,恐無法從此量刑系統得到答案。刑罰不是只有應報,還有使犯罪者再社會化的目的,這絕非靠AI即可解決。

再者,過於強調量刑系統,可能會使法官基於一種方便性,而直接以之為標準,致忽略了個案的差異性;亦可能在未為有罪、無罪的判斷前,即先行查詢此量刑系統,不僅紊亂了罪與刑之判斷須為分離的原則,更可能產生預斷,而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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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系統的上述問題,並不會因有國民法官參與而有所改變。尤其是國民法官對於量刑尚且手足無措之時,過度強調AI系統的標準與客觀化,除可能簡化量刑所必須考量的諸多因素外,也必然忽略個別化的目的,就只強調懲罰之一面,完全不符合現代刑事政策之思維。因此,如何在輔助國民法官量刑,卻又得兼顧刑罰的目的性,就是未來必須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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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