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再修《法官法》 考績連年吃丙應三振

▲官司,稅務官司,敗訴,恐龍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首長能否善盡監督考核的職責,才是職務評定能否落實的關鍵,也是日後若要修法建構汰除機制的根源。(圖/視覺中國CFP)

在司法公信力一片低迷中,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良好的比率仍高達九成七、九成九,實在讓人瞠目結舌!

考試院建議一般公務員考績甲等不得超過75%,司法官是10%,法官施行後職務評定只留下良好(甲等)與未達良好(丙等)二種,刪除乙等考績,因評定結果涉及獎金有無及晉級與否,竟連這10%的比例也都消失不見了,莫非台灣的司法官優秀到連要找到未達良好的人都找不到?若是如此,那是全民之福,但事實卻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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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考績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但該法適用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並未針對司法官工作及職務的特殊性作除外規定,只規定考績應就「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極為概括模糊,難以量化。再加上,若長官平常疏於對上述表現留下紀錄,只能靠「印象分數」,每到年終為了決定誰是這10%的人選,經常讓主管傷透腦筋!

《法官法》施行後,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雖然有對司法官工作及職務的特殊性列舉一些未達良好的情形,但這些盡是針對發生「特定事件」所作的規定;若沒有這些事件,又沒了10%的比例限制,當然都是良好。

因此,法官、檢察官職務評定幾年運作下來的結果,在法官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或展延宣判期日次數過多、上班時間不見蹤影、與當事人不當接觸、私德有問題等特定事件,較常被認為未達良好;在檢察官部分,有問案態度不佳、開庭時用語不當、未結案件數過多、敬業精神或辦案品質欠佳、多案逾期未實質進行、請假超過時數、執行職務行為不當、違法兼職等特定事件,是被認為未達良好的常見態樣。至於裁判品質不佳、積案過多,卻幾乎不會成為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的原因。

人民最關切的「辦案品質」,主要包括開庭的態度及裁判書的內容。前者的重點不在於是否準時開庭、態度是否和藹可親等形式上的表現,而是對於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是否善盡調查之能事,而不是一句「與待證事實無關」等沒半點同理心且不耐煩趕著結案早有心證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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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案件到法院來都有一個故事,每個當事人都想把故事告訴法官,輸贏或許在事發當下就已經決定了,但到了法庭,法官不想或沒有時間聽你講完故事,只要找到可以作為判決基礎的事實就判掉了,人民怎麼會服氣!偏偏在「審判獨立」的擋箭牌下,決定調查什麼或要怎麼調查,都不是職務評定可以碰觸的。

至於判決書的內容,也不是要文筆多麼流暢,法律見解多麼驚人,而是在於認定事實證據取捨要寫得完備,說理要能服人,而非「本件判決基礎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聲請調查證據,均與待證事實無關,爰不一一論駁」,便打發一切。可是,這也是「審判獨立」職權行使的範疇,也不是職務評定會去管的。所以,職務評定歸根究柢都是在看數字,數字漂亮,不打良好也難!

現行法官的監督有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機制,內部監督機制有「首長職務監督權」、「法官自律制度」;外部監督機制則有「法官個案評鑑制度」、「監察院的彈劾」,並有「職務法庭審理法官的懲戒」等機制,這些監督機制往往是將結果建構在數字上面,但單看數字是無法窺視全貎的。其實,司法機關首長最可能熟知所屬司法官工作狀況,並依法能發揮監督職責之人,且不須經過冗長之審查程序即可為立即之處置,但司法首長輪調頻繁,以及其也要接受法官評鑑,因此不願得罪法官社群,只想充當爛好人,當然就無法處置辦案效率欠佳或操守疑慮之不適任司法官。

尤其,現行司法官職務評定並無外部介入的機制,職務評定不良也沒有汰除機制,如果遇到完全不在意考績的司法官,職務評定完全無用。因此,司法首長能否善盡監督考核的職責,才是職務評定能否落實的關鍵,也是日後若要修法建構汰除機制的根源。如果第一線的職務監督人太鄉愿,職務評定良好的比例就會過於浮濫,距離人民對於司法官的觀感也就愈來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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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