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大法官會如何面對這偷吃茶葉蛋的女員工

今年6月媒體報導高雄某連鎖超市一位女性員工,因為連續兩次偷拿店內的茶葉蛋躲在櫃台後偷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的結果是9萬元。兩顆茶葉蛋共計18元,卻要付出3月牢獄之災或繳交9萬元罰金,引發社會熱議,普遍質疑判刑過重,違反比例原則,與民眾法感情不符。

法官讀不懂大法官解釋

大約同時間,立法院正在進行大法官提名人選的審查,立法委員黃國昌質問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楊惠欽,為何大法官早在釋字318號解釋(1993年作成)宣告夫妻合併申報課稅,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稅負,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楊法官還是要在2002年的行政法院獨任判決,仍然引用財政部76年的函釋,判決主張夫妻應該分開申報課稅的原告納稅義務人敗訴,不理會大法官解釋,甚至這個76年的財政部函釋後來還被(2012年作成的)大法官釋字696號解釋宣告違憲,楊法官一時間也沒記起這個函釋早已被宣告違憲。黃國昌委員還語重心長的指出:大法官解釋講的這麼清楚,一堆行政法院法官還是讀不懂,只會引用行政機關的函釋判決人民敗訴,漠視大法官宣示的憲法意旨,這是人民的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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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看似不相干的新聞事件,實則背後透露出相同的司法改革癥結:法官的審判心態與判決文化。

釋字318號是合憲解釋,即使大法官在合憲解釋後面加些不痛不癢的尾巴(傍論),說是配偶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會增加家戶稅負,「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主管機關仍宜隨時斟酌相關法律及社會經濟情況,檢討改進」,20幾年過去,立法者仍然不予理會,既然已經是合憲解釋,主管機關也就是財政部,更是懶得理睬,反正修法沒有時限。至於審判上從沒習慣看大法官解釋的普通法院法官,當然還是以法律及行政命令為尊:大法官的傍論是寫給行政機關及立法院看的,不然也只是大法官自我安慰的調適劑,與我普通法院法官何干?

憲法向來不是司法實務審判的基礎

最明顯的不合理就是在夫妻已分居多年的情形,財政部還是以行政函釋維持必須合併申報的法律規範。不必習得高度艱深的法律知識,尤其稅法技能,一般人民也能自生活經驗與邏輯,明顯感覺這樣的制度不公,也就是釋字318號解釋末段講的「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立法及行政機關不理會釋字318號解釋的呼籲,可以想像,但同樣身為司法體系的行政法院法官,為何也滿不在乎?因為憲法向來不是司法實務審判的基礎,大法官解釋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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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果在判決裡引用大法官的合憲解釋意旨來限縮法令適用,在司法體制內會被認為異端邪說的判決,是一定要上訴撤銷廢棄的,撤銷廢棄的辦案成績就會不好,更別說寫這樣一個判決很花時間,影響結案速度,辦案成績鐵定也不好,成績不好就影響升遷,沒有升遷就永無提名更上級審(或甚至擔任大法官)的機會。你認為誰還願意拿一個被行政、立法,甚至司法三權都視為囈語的合憲解釋理由,用在審判個案上,明著保障人民權利,暗著卻斲傷自己仕途?

所以這種夫妻合併申報制度的不合理,還是要靠人民自己歷經行政法院一再判決敗訴的挫折,找大法官申冤才有用。可笑的是,就算將近20年後的釋字696號解釋總算宣告合併申報違憲,但因為是定期失效宣告,也就是給立法者一個時限去修法改進以符憲法意旨。行政法院的法官還是想辦法作成「判例」,說只要大法官給的期限未屆至前,違憲法令還是有效。

總之,審判實務的傳統文化認為,大法官的解釋理由不是寫給法官看的,是寫給立法與行政機關的。非要大法官氣到以釋字第725號解釋說那則不理睬大法官解釋的判例也違憲,才不得不罷休。至於行政法院法官們還開會討論要如何極度限縮釋字第725號解釋的適用範圍,又是一個不堪為外人道的故事。

▲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楊惠欽已於今年10月1日就任司法院大法官 。(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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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大法官已經高票通過審查於10月1日就職。在黃國昌委員質詢當時看來,好像不熟稔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提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也不訝異。審判文化,尤其行政法院只依循法律、行政命令,甚至行政函釋審判,從不時興以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就憲法高度監督立法權、質疑行政權,總認為那是大法官的事,所以誰還會去研讀大法官解釋,更遑論引用在判決見解裡。

「偷」茶葉蛋的判決是簡易處刑判決,因為簡易處刑程序可以書面審理,法官是否根本沒有開庭,給被告有認錯坦承,以及跟被害商家和解的機會,不得而知。判決書詳細的反駁被告在警詢、偵查中辯稱是試吃的辯詞,也認為兩顆茶葉蛋合計18元價值不大,均引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各判處法定最低的有期徒刑3月,兩個罪定執行刑也只有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可能因為被告否認犯罪,所以法官不併宣告緩刑。在審判實務界看來,一切都已經採取最有利被告的適用法律結果,所以當輿論認為判決太重一片嘩然時,高雄地院才會很不解的發出新聞稿澄清:這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判處最輕刑度」,判決沒有違誤。

偷吃茶葉蛋為何是業務侵占罪?

真的是法律許可下的最輕刑度嗎?首先,店員偷取店裡出售的物品,為甚麼構成的是業務侵占罪,而非竊盜罪?檢察官與法官都認為被告成立的是業務侵占罪,依法最輕就是6月以上有期徒刑,減刑後最輕也要判3個月;但如果成立的是竊盜罪,最輕可以判處拘役刑,也可以只判罰金,偷1顆茶葉蛋判罰金,大概才是社會普遍認知且能接受的結果。

然而,實務或許執著於「持有」關係有無被破壞,認為只有小賣場的店員行竊才叫竊盜,大賣場的員工行竊,因為物品是交給員工持有中,所以將持有中的物品據為己有叫做(業務)侵占,不會成立竊盜。但為何以大、小區分持有與否?甚麼樣的賣場才是大或小?更別說被告既非店長,也非中階幹部,憑甚麼也要對整個賣場的貨品(包括茶葉蛋)都要建立持有關係?這種莫名其妙、不符社會法感情、只有法官自己想像的法條機械演繹,而且還很不合理的法律見解,不用檢討嗎?

3個月已經是最輕的刑期了嗎?依法簡易判決處刑也可以宣告免刑,恐怕不常用、不會用、不敢用「免刑判決」的法官,更不知有此法律明文規定。或者只因為被告否認犯罪就不能宣告免刑嗎?那麼法官開庭時就不要只與被告為敵,而應該從被告的利益出發,向被告分析法律及證據情勢,讓被告不要作無謂的否認抗辯,被告接收到法官的「誠意」,當不至於一味否認,如此宣告免刑就更具正當性。至少,就算還是拘泥於業務侵占罪非要判3個月不可,這種刑罰的執行也顯不相當,給沒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一個緩刑的機會,當不為過。但是審判文化不習慣對否認犯罪的被告宣告緩刑,卻不願深究並體會被告為何要否認這種微小犯行的成因或動機。

至於比免刑或緩刑更好的選擇,就是無罪。每個法律系學生都知道(也有判例加持過的)三階理論下的「實質違法性原則」(可罰違法性原則),如果不適用於本案微不足道的財產侵害,還要用在哪種案件?偏偏當了法官就只剩下一階(構成要件該當)理論,早忘了三階或二階檢驗犯罪行為。

▼高雄一位超市女店員因偷吃兩顆茶葉蛋卻遭判3月牢獄之災或交9萬元罰金,引發熱議。(圖/張一中記者攝)

法官的憲法人權意識才是司改關鍵

茶葉蛋判決在實務傳統看來是個非常「標準」的判決,也兼顧情理法的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但為何還是引發社會普遍不認同的聲音,這是司法體制及審判文化要反省的。如果法官改以竊盜罪判處罰金刑,或者宣告緩刑,或者判處免刑,更或援引可罰違法性理論,判處無罪,任何一種「可能」,相信都能引發社會贊同的反應。

正如行政法院法官,如果早在20年前就能援用釋字第318號解釋的傍論,據以質疑行政命令或函釋,至少判決分居中夫妻仍必須合併申報納稅,與租稅公平原則有違,並進而指出夫妻強制合併申報納稅的制度違憲,或許還不用勞煩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財政部早已變更行政函釋,立法者也被迫要回應及面對司法權所引領的社會公平的質疑,而主動修法。

但實情是,法官作出上述不同於傳統審判實務的判決,不知能否贏得社會大眾的共鳴,卻得先要面對體制內質疑的眼光。畢竟身處法官職場,想當個不迎合成群結隊文化、不服從權威勢力判例、更不受窠臼規則束縛的法官,恐怕只會先被體制反噬或打壓。諷刺的是,提名上級審、終審法院法官,甚或大法官與否,還是要這個體制點頭及認可,就算有國會審查,也只是虛晃一招,從來不是靠人民或社會的肯定,如此一來,法官的判決會朝向憲法、人民或迎合體制文化,答案不言可喻。

司法改革的重點若還執著於找出近乎絕跡的違法亂紀的壞法官,或只是引入國民參與審判,而非著重在如何培育、鼓勵、提升法官的憲法人權意識,改變長此以往的審判文化、顛覆體制傳統思維,終究還是難以贏得人民的認同與掌聲。(本文轉載自《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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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