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龍化工兄弟爭產】廖母任臨時遺產管理人 解除長子董事資格違法

法官,法槌(圖/視覺中國CFP)

▲見龍化工爭產案,因母親選擇站在次子的這一方而變得更加複雜。(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全球最大保麗龍廠的兄弟爭產官司中,廖母廖黃香逕向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指定自己為已過世的廖有章的遺產管理人,已不符合我國繼承法,將三龍公司變更自己為公司的唯一股東,解除長子廖振鐸的董事身分,違背遺產管理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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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繼承的民法相關規定,法界人士表示,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狀態,雖然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但涉及公同共有遺產的處分或其他權利的行使,仍應要得到公同共有人的全體同意。換言之,只要有一人對遺產有不同意見,有關遺產的處分或權利使得行使便受到限制。

類似本案的廖母廖黃香逕向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指定自己為已過世的廖有章的遺產管理人,已不符合我國繼承法,然後再將廖有章成立的三龍公司,變更自己成為公司的唯一股東,據此解除長子廖振鐸在三龍公司擔任董事的行為,均已違背遺產管理人的角色。

法界人士指出,臨時遺產管理人只能對遺產為保存、改良等管理行為,如果對公同共有遺產進行處分或其他權利行使時,仍應適用民法第828條第3項的規定,須得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全體同意才行。

見龍集團創辦人廖有章過世後,他在境外成立的三龍公司股權就變成遺產,法界人士解釋,關於三龍股權的行使,因涉及遺產的處分和權利行使,要回到由公同共有人的悉數同意才行,本案廖文鐸堂哥未經遺產繼承人全體同意授權以三龍公司的代表人身分出席和橋實業的股東會,就產生身分是否適格的問題,也因此被法院判決無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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