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違反道德觀」拒付1700萬! 菲姐槓前男友討回400萬

▲▼菲姐在法庭淚崩。(圖/資料照)

▲菲姐曾在法庭上激動淚崩。(圖/資料照)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鍋具女王」菲姐與男友丁洋機交往35年分手後,雙方撕破臉、數次鬧上法庭。台北地院日前針對其中一件契約基金專戶提供生活所需的部分,女方向男方提出1700萬元的求償,經審理後判丁男需賠償4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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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指出,之前與丁男為男女朋友,對方因為感謝她對生活及事業所付出的關心與協助,於1998年8月3日簽訂協議書,特別設立基金專戶提供作為日後生活所需,但從隔年開始一直到2003年,丁男總共遲未給付1700萬元。

協議書上清楚記載,「甲方(丁洋機)為感謝乙方(菲姐)長久以來對其生活以及事業上所付出的關心與協助,特設立基金專戶提供給乙方作為日後生活之需;而乙方也願意積極配合甲方日後事業之發展,共同為事業創造佳績,經雙方同意,茲將雙方協議約定辦法說明如后,並共同遵守履行之:一、生活保障基金甲方必須於銀行為乙方設立生活保障基金,並於五年內提供新台幣參仟萬元整供乙方做為日後生活之用,給付辦法如后……。」

不過丁洋機反駁,與菲姐認識同居時自己即是有配偶之人,互動關係嚴重違反社會道德觀念,才會在基於此關係中同意無償給付如協議書所在內容,但這顯然有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效果應屬無效。

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協議書的緣由為丁男為感念菲姐多年來的付出、協助發展事業,且內容既非以金錢的交付作為維持兩造間不正常關係的對價,或要求丁男應與其配偶離婚,難認有何違法公序良俗情事,因此不採信丁男說詞,除2001年與2002年共1300萬元均已罹於時效免賠,另2003年尚在時效內,須賠償菲姐40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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