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剴剴案:怎樣的制度設計才能避免剴剴的悲劇?

我們想讓你知道…當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接到詢問出養的電話,評估有需要、接著安排安置,再請媒合單位找尋合適的收養家庭,這是最理想的途徑。

▲ 在2011年《兒少年福利法》修法禁止私自收養前,台灣曾是「販嬰」問題猖獗的國家。(示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 王婉諭/時代力量黨主席

經過了〈王婉諭/剴剴案:彈珠台的收出養制度〉、〈王婉諭/剴剴案:剴剴到底經歷了什麼?〉兩篇的討論,終於到了結尾的政策建議。

收出養制度的史前史

首先,想要告訴你,在201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禁止私自收養,要求一切的收出養都要經過政府許可的媒合單位之前,台灣曾是「販嬰」問題猖獗的國家。

在1980年代,孩子可以任意轉送、買賣,只要付得起4,000美金,超過一年薪水的代價,就能「買」到一個孩子。光是在1982年,就有9,524個孩子被收養。這還只是戶政資料登記有案的,還不包括不知道有多少的黑數。經過了多次修法,政府對於收出養的管制越來越多,才走到了現在的制度。

層層外包

然而,現行的制度用一句話講,就是層層外包。

應該專注在媒合收養家庭的媒合單位,負擔了越來越多的出養評估、安置評估與安置工作。這並不是說,政府完全不做評估、不做安置。而是當國家投入的人力、資源極度不足,許多工作就會逐漸流向媒合單位。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接到詢問出養的電話,評估有需要、接著安排安置,再請媒合單位找尋合適的收養家庭,這是最理想的途徑。

▲ 在現行制度中,應專注在媒合收養家庭的媒合單位,負擔了越來越多的出養評估、安置評估與安置工作。(圖/記者黃國霖攝)

然而實際上,在媒合單位眼中,有些政府評估不需要出養的個案,孩子的原生家庭早就無法負擔照顧孩子的功能。有些政府評估原生家庭已無法照顧,應該要出養的孩子,卻被認為不需要安置,最後還是由媒合單位來處理安置。

這裡面的矛盾顯而易見。都已經需要出養了,怎麼不需要安置?繼續留置在原生家庭,只是把孩子拋在不可測的風險當中,甚至可能造成兒虐的悲劇。這樣的事情,在過去就曾經發生。

監理不足

當媒合單位承接了媒合以外的評估與安置工作,接下來你們一定會問,政府的角色,到底是什麼?誰來負責守門?誰來負責監理?

現行的制度,充斥了球員兼裁判與權責不清的漏洞。

出養評估,沒有明確的評估指引與專業參與,來判斷這個孩子是不是需要出養。

安置評估,由於政府安置量能不足,導致了保守化的趨勢。安置量能充裕的縣市,會稍微比較勇於做出安置的判斷;缺乏安置量能的地方,就只能因地制宜,在剩餘床位與個案嚴重性之間拔河。

▲ 安置量能充裕的縣市,會稍微比較勇於做出安置的判斷;但缺乏安置量能的地方,就只能在剩餘床位與個案嚴重性之間拔河。(圖/車庫提供)

安置現場的監理,由於媒合單位一邊負責安置、一邊也要監理安置的雙重角色,導致了權責不清的模糊地帶。保母嚴酷虐待剴剴,卻沒有即時遏止,相當程度也是導因於此。

再者,一個孩子從出養評估到安置,一旦跨越了不同縣市,就可能發生個案資訊的斷鏈,剴剴案從新北到台北就是如此。

最理想的途徑

前面我們說過,當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接到詢問出養的電話,評估有需要、接著安排安置,再請媒合單位找尋合適的收養家庭,這是最理想的途徑。

這條保護孩子安全,讓孩子順利找到新的避風港的路,需要投入多一點資源,需要政府承擔多一點責任,才能把路鋪好。

第一,中央政府要建立明確的出養、安置評估機制,訂定作業辦法,讓地方政府有法可循、勇於判斷,需要承接的孩子。

第二,政府要勇於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評估,最關鍵的還是安置量能的擴充。不論是寄養家庭、機構安置,或是在宅保母,一旦孩子評估需要安置,就要讓孩子有地方去。

▲ 政府要勇於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評估。(圖/取自pixabay)

第三,在整個收出養的業務中,擁有公權力的政府應該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讓收出養單位回歸收養媒合的業務。

第四,以人為本,以孩子為中心只是口號,要落實這句話,資訊串接不斷鏈,才是最根本的。不論是地方政府之間跨越轄區的串接,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同步,唯有如此,這個國家才知道每個需要收出養的孩子,現在在哪裡,有沒有得到妥善的照顧。

就像這個國家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開宗明義且莊嚴的承諾會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

我們衷心希望,我們心愛的國家,是個信守承諾的地方,說到,就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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