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廢死與否 確保執法的正當性與避免死刑的誤判

我們想讓你知道…未來不論台灣廢死與否,建議面對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應該被要求必須踐行嚴謹的採證與司法審判程序,並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專業訓練與技能及維護司法正義的意識。

▲ 憲法法庭在4月23日,就死刑是否有違反《憲法》對人權的保障等問題進行言詞辯論。(圖/翻攝司法院YouTube)

● 謝碧珠/自由言論者
● 李偉華/基隆診所協會理事長、全國醫師聯合會副秘書長

按我國至今仍維持死刑制度,過去1985年、1990年及1999年間,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等3份解釋,有論者主張,均未就死刑本質合憲與否之命題有「正面回應」 。惟筆者認為,既就個別案件處以死刑採合憲結論之解釋,自難謂其不具備死刑本質合憲之前提。再者,筆者之前曾撰文〈國際兩公約未達廢死程度 尚乏有力論據稱「死刑違憲」〉,從合憲性及遵守國際公約之角度分析,應可認關於「死刑本質合憲」之命題,在我國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今年4月23日憲法法庭對於死刑合憲性與否之辯論,激發出很多攸關人權價值的論點,值得深思。首先,承上所析,固可謂我國死刑本質是合憲的,惟就現行其他法典所定以死刑為法定刑者,乃至司法上個案為死刑判決者,其操作是否合憲之疑慮,亦不排除大法官本於憲法賦與「獨立審判」之職能,有再就其合憲及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精神與否為審究之餘地 。

死刑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 在某些政治體制下,死刑可能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圖/記者屠惠剛攝)

又在死刑合憲解釋下,對於刑法或個別刑法關於死刑之法定刑之規定與適用,誠然是值得被進一步關切的問題。蓋從人權的角度而言,生命權具有無上的價值,必須被捍衛,不得被輕易剝奪 。然而,死刑剝奪了一個人生存的基本權利。加以死刑的司法判決,如同其他的司法判決一樣,一旦檢察官或法官理盲,認事用法錯誤,乃至判決錯誤,而死刑一經執行,錯誤與生命均無法挽回。更不可思議的是,在某些政治體制下,死刑可能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即使在民主國家,恐怕也難保不會有執政者或司法者,濫用死刑或其他司法手段,作為屠殺或迫害異已的鬥爭工具。

剝奪他人生命 有違宗教價值

其次,從宗教觀點以觀,有些宗教認為,生命是上帝賦予的,只有生命的創造者/上帝或神,才有權利結束生命。所以,沒有人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法官也不行。此外,很多宗教的教義,也都強調慈悲、寬恕和愛,反對對犯人施以復仇行動。甚至認為死後會有審判,凡人不應介入神聖的判決,而殺生者,可能會帶來不好的業力,故主張給予罪犯改過自新重生的機會。因此,傳統某些文化和宗教,基本上是反對死刑的。

▲ 有些宗教認為,生命是上帝賦予的,只有生命的創造者/上帝或神,才有權利結束生命。(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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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誤判死刑的可能

此外,台灣過去有發生多起引人詬病誤判死刑的案件。監察院許多調查報告顯示,死刑案件從偵查到執行階段,有侵犯人權的事實,如刑求及不公平審判 ;以王信福死刑案案為例,該案被認為至少存有「事實調查不完備、未排除可信性較低之供述證據、無科學性證據佐證」等違誤 。另1997年江國慶冤案,學者認為其被錯誤定罪,顯示刑事司法系統無法避免的缺陷 。上揭案例顯見,偵查及司法審判的採證,均確有可能發生重大疏漏與欠缺嚴謹性的問題。從而,台灣法律的周延性與司法系統的公正性,均受到外界嚴重的質疑,更突顯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尤其是廢除死刑的呼籲。

▲ 王信福是全台年紀最大死刑犯,1990年捲入卡拉OK殺警案,遭判死刑。(圖/翻攝自廢死聯盟臉書)

今年初,傳出前民進黨主席「台灣曼德拉」施明德病逝,令人哀痛 。施明德是台灣民主運動的重要人物,特別是1979年美麗島事件和2006年紅衫軍運動,他扮演了關鍵角色,他的行動不僅影響了當時的政治情勢,也對台灣的長期民主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然而,1962年,他因反對國民黨政府的威權統治和支持台灣獨立而首次被捕入獄,至1977年才獲釋放,服刑15年。1979年美麗島事件,他領導一系列抗議國民黨威權統治和要求政治改革的集會,之後被捕並遭判終身監禁,直到1990年李登輝就任中華民國第8任總統後,宣布美麗島事件判決無效,施明德以無罪之身步出牢房 。此外,早在1947年間爆發的228事件,更是台灣史上一個極為悲劇的事件。當時政府軍隊介入以武力鎮壓,接下來的幾個月中,許多被認為是叛亂份子的台灣民眾被捕、遭受酷刑甚至處死,官方統計死亡人數高達三百人。228事件及施明德多次長年入獄的經歷,寫實了台灣司法曾經為政治服務,並成為執政者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

▲ 施明德是台灣民主運動的重要人物,於今年1月15日,其83歲生日當天辭世。(圖/翻攝施明德臉書)

踐行嚴謹程序 提升司法人員的專業

綜上,任何一起錯誤的死刑判決,對被告及其家庭造成的傷害,都難以彌補或恢復。大體而言,為避免228事件、施明德冤獄及江國慶案等死刑誤判類似事件之歷史重演,未來不論台灣廢死與否,建議面對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應該被要求必須踐行嚴謹的採證與司法審判程序。又司法當局除了必須加強偵查手段和證據收集過程的監管系統外,更應提高法官和檢察官的專業訓練與技能及維護司法正義的意識,並善用現代科技的設備、技術與採證能力,藉以推動防錯機制,確保認事用法的正確性與公正性,避免再有任何的冤獄或死刑的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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