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羽/死刑訂立非僅遏止犯罪 是讓行為人自我負責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律(或法規)訂立的目的,除了預防、告誡、懲罰的功能,還有一項重大的意義 - 讓行為者對行為負責。

● 張家羽/地方政府機關人員

近日,廢除死刑的議題再度掀起正反方的攻防,甚至第四度聲請大法官釋憲。然而,就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簡稱「廢死聯盟」)向來主張「死刑無法有效遏止犯罪」的論點,筆者認為就邏輯上、法理上,顯得薄弱且無力,畢竟刑罰、行政罰的訂立,不單是預防、懲罰爾爾。

舉例來說,當行駛車輛闖紅燈、紅燈右轉、未戴安全帽,均會科處罰鍰或懲罰性措施,但卻難保違規者這一生不會再次違規或犯下類似錯誤(以2023年統計,平均每人每年會收到1.5張罰單),在這前提下,違規者還是必須繳納罰鍰及面對懲罰,因為法律(或法規)訂立的目的,除了預防、告誡、懲罰的功能,還有一項重大的意義 - 讓行為者對行為負責。

同時,構成死刑的犯罪要件,應是客觀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的事實,甚至持續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換言之,不是任何犯罪型態都是判處死刑,是在犯罪程度具有客觀認定標準,進一步而言,且死刑標準的判定,過程是嚴謹且具法理基礎,最重要的是,刑罰措施並非是突襲,經訂立後便放諸四海供民眾公開閱覽,此時罪犯在行為後才主張死刑的合理性,豈不荒謬?猶如運動比賽,輸球方在賽後才對訂立的規則提出質疑,試問是否合理?

不可否認,預防及遏止犯罪,可能是法律訂立的其中目的,但並非是緣由的全貌,法理上常常論及「可教化」一詞,筆者卻認為,若罪犯有真心懺悔及覺悟,那坦然面對自己的行為也是一種負責不是?是以,如果單以無法防止犯罪、違規的論點,就否決死刑的存在,筆者認為立論倍顯空洞且未盡合理。畢竟,「自我負責」是人生必然的學習態度,也是世俗價值觀難以動搖的真諦。

▲ 若罪犯有真心懺悔及覺悟,坦然面對自己的行為也是一種負責。圖為2016年除夕刻意縱火,燒死6名至親的翁仁賢於2020年4月1日伏法接受槍決前的畫面。(圖/記者宋良義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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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羽

張家羽 張家羽

土生土長體育人、體育保送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系碩士班畢業,跨足媒體領域,先後擔任體育記者/採訪編輯、企業媒體公關,現為地方政府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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