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贖罪 力霸案二審王令麟判刑5年8月

記者吳增煌/台北報導

力霸東森案,台灣高等法院31日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在逃被告王又曾是最應該負起責任之人,包括其子女、老臣、幹部等雖涉案高達百餘人,且仍維持判決有罪,但考量相關刑責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數被告已經和解或認罪,在刑度空間上,對於一審不當判決應予匡正。本案二審最重刑責,王又曾次子王令一判刑12年,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有期徒刑5年8月。

王令一在一審宣判20年,科罰7億元,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2年;王令麟一審判刑18年,二審法官認為他積極協調,為員工代為處理賠償事宜,並在辯論終結時為父贖罪,因此依違反證交法等7項罪名處以5年8月徒刑。判決文指出,在蔡雪卿「虛領薪資」部分,王令麟妻子蔡雪卿(蔡咪咪)確有為東森電視及東森美洲台提供勞務服務,東森電視公司據以支付薪水並無不法,被告因案發擔心波及妻子,而切割蔡雪卿與東森電視之關係,因此這部分,王令麟二審改判無罪。

王家其他成員遭判刑的部分,包括王令台8年(一審20年)、王令楣遭判8年徒刑(一審18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王令僑有期徒刑5年6月(一審13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王令興有期徒刑2年(一審3年6月);王令可有期徒刑1年(一審10年)、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00萬元;王又曾胞弟王事展判刑8年6月。

在本案量刑尺度上,法官強調,「在無法藉其他法規範為防止惡害之際,始得在合理且最小之限度,為刑法之制裁」,且此制裁「尚應注重罪與刑之比例原則……,斟酌行為人本身之違法程度,在行為質與量,予以適當之論科。」

審判長陳志洋法官表示,假如王又曾人還在台灣,所犯最重刑責20年,若其他人也跟著判刑20年,這樣公平嗎?涉案這麼多人,應該要有刑度上的空間,因此對於一審不當判決,予以匡正。法官又說,王又曾的員工像是會計、出納等均與相關人和解,或是在庭上認罪,只要是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予以緩刑的考量,若有犯罪利益所得,併科罰金。

由於全案涉及一百多人,今天有相當多被告到庭聆聽宣判,宣判文以職場像「殺戮戰場」形容不可逆麟之集體意志作業,各承辦人員為五斗米折腰,參與不法固顯可非議,但如非主動謀議不法,僅係為保住飯碗,雖不能免罪,量刑亦從輕。當審判長一一宣布改判緩刑或以繳交罰金方式處刑,不少被告庭後在二樓法庭走廊上,不禁感動相擁而泣。

此外,一筆用於東森集團紓困之用的12億1229萬餘元扣押款,原為凱雷集團退還美瀚投資公司、東森國際及東森得易購的款項,法官認為日後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若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將其遽予發還相對人,恐有礙將來判決諭知之虞,因此認為有繼續扣押必要,駁回發還的上訴案,全案仍可抗告。

力霸案源於民國96年1月4日,力霸集團旗下中國力霸及嘉食化因連年大幅虧損,財務陷困境,宣布向法院聲請重整,包括友聯、東森、中華商銀等力霸關係企業股價均以跌停收市,台北地檢署指派察官投入偵辦,檢、調與金管會共同前往力霸各公司調閱帳冊,舉行聯合專案會議,王家8名子女除王令麟外,均遭境管處分。

96年8月13日,台北地檢署將東森案偵查終結,起訴王令麟等32人,並將10人移送法院併辦。97年12月31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共139名被告,王令麟遭判18年徒刑,併科罰金7億元,沒收所得3億餘元;王家其他人也被判處3年半到20年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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