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科一名工程師,接受廠商委託設計一套進貨系統,收到廠商方的終止契約,工程師利用內植的駭客程式癱瘓系統,廠商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雖未簽合約,工程師確實擁有程式的著作權但出資廠商也有使用權,工程師無權干擾或不讓廠商用,因此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刑7個月,不得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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