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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53號

李念祖/大法官用了審級加法,下次可用減法

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53號解釋,宣告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法》中與此相反的規定違憲,從此不再適用。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因而遭受不利益;為了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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