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在於減輕法院負擔、加速訴訟程序進行,但也有人譏諷此為「買賣正義」。若有個被告被冤枉或只是犯下輕罪,但因是社會矚目且已產生被告就是有罪的風向(例如媽媽嘴命案的店長),被法院判決有罪機會很高之下,律師或被告應該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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