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在被告判決有罪確定前,應嚴格限制強制處分權之濫用,以免不符比例原則,形成對人權的過度侵害。其中,配戴電子手錶、腳鐐,都比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報到之措施,對於人權的侵害更輕微,且更能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並節省監控人力之耗費。
2019-12-16 15:57刑事審判在被告判決有罪確定前,應嚴格限制強制處分權之濫用,以免不符比例原則,形成對人權的過度侵害。其中,配戴電子手錶、腳鐐,都比要求被告定期到派出所報到之措施,對於人權的侵害更輕微,且更能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並節省監控人力之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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