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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開示

【杜絕冤案】日本冤案袴田巌被關46年 起訴狀一本主義應配合證據開示制度

刑事訴訟的程序若設計不良,有可能成為冤案破口!在《行動法庭》節目上,前檢察官陳重言指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目的,在於避免法官過早接觸卷證,對被告產生成見。日本在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後,仍發生袴田巌被關46年的悲劇,陳重言分析說,在實施起訴狀一本制之後,證據開示程序不應只讓一方主導

吳景欽/國民法官中的證據開示問題

《國民法官法》雖然要到2023年1月1日才實施,但由於涉及刑事司法的大變革,勢必得有諸多相關配套必須補強。其中,改採起訴狀一本與證據開示制度,就與現行法制有落差,未來勢必得面對「一國兩制」的問題。

金孟華/消失的行蹤交代稿 謝志宏案中的證據管理盲點

近日開啟再審的死囚謝志宏,關鍵在於其行蹤交代稿警方卻未附卷隨案移送,原審法院並未審酌過此項重要的證據。依據我國冤錯案的經驗顯示,冤錯案往往與案件初期警察的偵查瑕疵有關,且這樣的瑕疵在後續程序中,卻無法透過司法程序機制而獲得填補。

鄭嘉欣/證據開示不足的困境 從袴田巌再審遭駁談起

袴田巌,金氏世界紀錄上羈押在看守所最久的死刑犯。不合法的自白與捏造的證據,使他身陷囹圄46年,長期活在即將遭到死刑執行的恐慌中。如果,審理之初,辯護人就能得知搜索過程、取得扣押筆錄、聽取偵訊錄音帶,他的清白之路會不會不這麼曲折?

陳思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所定證據開示制度的辨正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分三階段開示證據,若還是採取一次全面開示制度,因法官不閱卷,又加入非法律專業的國民參與審判,與案情無關的證據及爭點大量進入審判中,讓國民法官難以形成心證,進而影響到判斷的正確性。

尤伯祥/辯方開示規則的憲法界線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制定者是基於對辯方開示的錯誤理解來制定草案第57條的辯方開示,恐有嚴重損害被告辯護倚賴權及審判公正性與效率之虞。若草案就此上路,日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恐會淪為巨人屠殺侏儒的殺戮戰場。

尤伯祥/誤把馮京當馬涼的辯方開示規則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被告,相對於欠缺公權力的被告,檢察官在實力或資訊上都享有優越地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制定者基於對辯方開示的錯誤理解來制定第57條,施行後極可能對被告辯護倚賴權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公正與效率造成災難性影響。

尤伯祥/檢察官占盡優勢的檢方開示規則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證據開示程序,辯護人很可能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能拿到檢察官因聲請調查證據而願意依第53條開示的不利證據。檢察官相對被告占有極大的資訊優勢,這樣的開示規則違反武器對等原則,侵犯被告的訴訟權。

尤伯祥/恣意又違憲的決策:起訴狀一本「搭售」證據開示

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本是為了確保被告能受公平審判,《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卻「搭售」會損害其公平受審權利的證據開示制度,對被告防禦權及公平受審權所造成的損害,缺乏理由,也毫無必要,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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