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法院多利用條文後面所說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要求加害人在公開場域(報紙或網路)發表道歉,並讓加害人負擔刊登的費用,藉此回復被害人的名譽。強制公開道歉的手段是一種禁止沉默、強制表態,干預人民如何表達意見或是價值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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