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兒童準用,但該法設計卻未針對兒童量身訂做。12歲以下的孩子,本應由家庭、父母陪伴,當家庭功能不足,應由教育、社會福利等系統遞補;發現孩子觸法,須以教育、輔導引導回正軌,而非把孩子丟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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