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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礦業法

礦業法納原基法規定 環評許可權交回各部會

行政院院會7日拍板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21條的規定,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將得「暫行停工」1到3個月,直到改善為止。政委張景森表示,此修正草案對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首度將環評許可權交回各部會,短期上可能有適應問題。

拍板!未來採礦須經原民諮商同意 違者將得勒令停工

媒體報導,行政院7日將向立法院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採礦須落實原基法21條的規定,也就是要經過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法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至於「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利益」的辦法則由原民會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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