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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釋

沈達/《公司法》翻新下的特別股 立意佳效果為何打折

《公司法》修法增訂特別股,新創團隊與投資人間可藉此安排而賦予特定股東得取得董事席位之安排,或就重大事項有複數表決權的優勢地位或否決權之權利。立意雖好,但在現行《公司法》對董事會及股東會權限的硬性劃分及經濟部解釋下,效果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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