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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業務機密罪

吳景欽/精神診療紀錄與拒絕證言權

就涉及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時,無論是法官還是精神鑑定者,往往必須參酌過往的就診紀錄,就得要求診療的醫師提供病歷資料。只是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並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機密而得拒絕扣押之規定,就會與醫師的保密與拒絕證言權有所扞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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