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政局21日指出,該局發現近來,不動產經紀業者於執行不動產仲介業務時,習慣透過網際網路平台刊登不動產銷售或租賃廣告,以增加物件曝光機會。但如果經紀業者於刊登廣告時自稱為代理人或是屋主,卻漏未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即該公司或商號登記名稱)時,已經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將面臨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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