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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第13條

蘇友辰/《國賠法》第13條要修 司法官犯錯不用賠償嗎

《國賠法》第13條規定要件嚴格,建議依《法官法》「受撤職或免職懲戒處分確定」作為國賠前提,日後法官或檢察官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一旦懲戒處分確定,即證明其違法失職事實已甚明確,國家自當予以賠償,亦得向司法官求償。

陳砥柱/《國賠法》第13條不應在司法改革中缺席

司法機關有盡速、妥善地進行追訴與審判的義務,這也是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程序基本權的重要內涵,然而,有些案件訴訟時間長到二、三十年,若當事人只是倒楣遇到未盡速進行追訴與審判的司法官,卻因為《國賠法》第13條,無法有事後救濟。

湯文章/同為公務員,《國賠法》第13條卻縱容司法官

《國賠法》第13條規定要件極為嚴格,法官或檢察官觸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及第125條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且經判決確定有罪後,國家才有賠償責任。施行以來,從沒有一個司法官因審判或追訴負過國家賠償責任,有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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