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園市某大型賣場工作的李姓男子,去年9月起在員工廁所燈罩上安裝手機竊錄女同事如廁,後來送貨司機借用廁所時,發現燈罩上竟有手機對著下方攝影,趕緊通報店長並報警處理,警方查出記憶卡內有5名被害人影像,扣得手機內記憶卡1張為證物,並查出手機是李姓男子所有;法官審酌李男坦承犯行並自白,並與其中3人達成和解,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2罪各處拘役45日,應執行拘役70日,還可上訴。
2021-09-21 14:58在某知名連鎖拉麵店工作的黃姓男子,因喜歡1名女同事,但不敢表白,竟然利用女方下班前都會先如廁的機會,算準時間,開啟手機錄影程式,放在員工廁所裡偷拍,馬上被女同事抓包,黃男坦承犯行並還原重製手機設定,刪去唯一的偷拍影片,台北地檢署6日依妨害秘密罪起訴黃男。
2019-05-06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