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司法官職務評定並無外部介入的機制,職務評定不良也沒有汰除機制,如果遇到完全不在意考績的司法官,職務評定完全無用。因此,司法首長能否善盡監督考核的職責,才是職務評定能否落實的關鍵,也是日後若要修法建構汰除機制的根源。
法官判決對於事實的認定要依憑證據,證據的取捨及證明力的判斷。司法既然自稱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對於正義的結果,最少也要讓人民有預見可能性,不然打起官司好像在賭博,司法公信力怎麼可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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