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協商本來就是要彈性賦予檢察官裁量權去處理,目前司法實務,公訴檢察官常借口要原起訴檢察官同意才可協商或同意協商方案,卻又常無下文,這才是違反檢察一體,怎會將炮口對準邱太三。
《國賠法》第13條規定,必須濫權司法官犯了職務上之罪,且被起訴、判決確定後,才能追究其賠償責任。因為這條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性縱容,導致司法官有幾乎絕對權力,卻可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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