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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9條

柯怡如/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罪責己負

「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如果在精神、心智正常情形下,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讓自己成為精神意識已「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在這樣的狀態下犯罪時,不能主張依《刑法》第19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蘇南/【砍母頭顱無罪】判決違反人民法感情,如何叫醒法官

梁男弒母37刀,並把母親頭顱砍下丟至中庭,震驚社會!一審法院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雖然此案仍可上訴,卻引發軒然大波,違反人民的法律情感。法律邏輯形式的背後,存在著各種價值判斷,才是整個司法程序的根源與中樞。

湯文章/【砍母頭顱無罪】二審大逆轉要怪法官嗎?

梁男吸毒後將母親頭顱砍下,拋至社區中庭,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引發社會議論。因無證據顯示,事前有殺母故意,也沒有預見吸毒後會產生嚴重的精神病症狀,不符《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規定,應依同條第1條判處無罪。

蔡東利/【砍母頭顱無罪】雖然是精神病,但真的沒關係嗎?

砍母頭顱二審無罪,法官認為該男平常就有吸毒,殺母當下是毒品作用最強期間,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你可別以「吸毒→ㄎ一ㄤ掉→殺人→無罪」認為,雖然是精神病但沒關係。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之判斷,行為人仍有可能無法主張無罪或減刑。

吳景欽/【砍母頭顱無罪】問題在《刑法》第19條第3項

2018年於桃園發生殺母砍頭事件,第一審法院以被告吸毒致為精神減弱狀態,判處無期徒刑,但第二審卻以其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雖全案尚未確定,卻暴露出一個問題,即因吸毒而殺人,真可免除罪責嗎?

北投女童割喉「可教化」逃死 龔重安:是她倒楣碰到我!

凶嫌龔重安犯下台北市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一審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未判死刑的關鍵在於「思覺失調症」,不過他自己先前曾說沒精神病,高院昨天審理,合議庭傳訊2名輔導他的心理師作證,其中陳建安表示,「龔常覺得有人在窺探他隱私,甚至說『被害女童是倒楣才碰到我!』」

龔重安病到不知殺人?聲請補充精神鑑定 檢察官:浪費資源

去年(2015)犯下北投國小女童割喉案的嫌犯龔重安,一審遭判無期徒刑,沒判死的關鍵是認為患有「思覺失調症」,昨天(16日)二審開庭,當被法官問到,「是不是有病?」他冷笑一聲,龔辯護律師則想聲請補充精神鑑定,遭檢察官回應,「報告已經很專業,再做是浪費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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