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犯罪的案件可說早已層出不窮,提供帳戶者成立的是「幫助犯」。幫助犯是「共犯」的一種,是指以幫助他人完成犯罪的意圖,提供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協助,進而使他完成犯罪行為之人。
若受雇在非法集團中,即使只是幫成員煮飯,也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法院認為,即便其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但在集團內供應餐點,得以讓詐騙成員不必頻繁外出,也避免被警方發現的可能,符合法律上「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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