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時受到業務員煽動,之後發現自己買的保單不符合自身需求,若業務員沒有告知保單有3天審閱期就簽約,往往就等於民眾自身放棄審閱期的權益,引起許多爭議。保險局公布,在這次《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刪除審閱期,直接明訂保戶有保單契約撤銷期14天,不只拉長保單契撤期限,也將保單契撤權拉高到法律位階,保障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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