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教官婚後時常半夜被丈夫叫醒、要求行房,罹癌後丈夫非但不照顧,甚至還在外拈花惹草。(示意圖/CFP)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一名擔任高中教官多年的小美(化名),婚後獨力承擔家計,並長期承受丈夫阿哲(化名)言語暴力與二手菸害。小美2021年罹患乳癌三期,阿哲仍持續抽菸且與異性過從甚密,小美2023年帶兒子搬回娘家並提告。新北地方法院審結,判准雙方離婚,兒子親權由小美單獨行使,並命令阿哲遷出小美名下的房屋。
不堪長期語言暴力與菸害 妻罹癌分居提告訴離
判決指出,小美與阿哲2016年4月結婚,育有一名9歲兒子。小美控訴,阿哲婚後無穩定工作,家中生活費、水電費及房貸全由她負擔。阿哲脾氣暴躁且作息日夜顛倒,常在深夜要求行房,造成小美身心極大壓力。
小美2021年診斷出乳癌三期,阿哲在她化療期間仍不願戒菸,甚至與其他女性關係曖昧。小美2023年6月帶兒子分居,阿哲隨後未曾探視或支付扶養費。
雙方分居3年且互相指責 法官認定婚姻難以修復
阿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僅具狀辯稱分居係因小美要照顧重病父親,自己已改抽電子煙;對於目前居住的房屋,阿哲主張母親曾資助頭期款,應擁有二分之一產權。
新北地院審視雙方對話紀錄,發現阿哲面對小美指責時僅以言語嘲諷,且雙方分居已長達3年。法官認定兩造在婚姻中互相指責、無法理性溝通,婚姻關係客觀上已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母親具優良親權能力 獲得單獨監護權與扶養費
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扶養費部分,法院參考社工訪視報告,認定小美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具備穩定經濟能力與良好親職技能,孩子亦表達願與母親同住;反觀阿哲長期消極且未支付扶養費。
法官判決兒子親權由小美單獨行使。扶養費部分,參酌新北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認定孩子每月需2萬8,000元扶養費,依雙方經濟能力按3比1比例分擔,判決阿哲須自判決確定日起至孩子成年止,按月給付小美7,000元。
被告非房屋所有權人 法官判決遷出騰空返還
針對房屋爭議,法官審酌建物所有權狀指出,新五路房屋登記為小美單獨所有,阿哲聲稱其母親曾資助資金與裝潢,依法並不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
法院認定,雙方既已判決離婚,阿哲即失去繼續居住該處的法律上原因,屬於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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