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對夫妻離婚後,擔任軍人的前夫才得知前妻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並生下女兒,經法院判決確認女兒與他無血緣關係。前夫認為配偶權遭侵害,求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屏東地院審酌雙方身分、經濟及侵害情節後,判前妻賠償4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長子,後於113年間離婚。妻子於離婚後生下長女,因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推定,戶政機關原通知男子辦理相關戶籍登記,男子這才得知妻子曾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並懷孕。
男子得知真相後,另對長女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經法院判決確認長女並非由男子受胎,雙方並無親子關係,案件確定後,男子認為前妻婚姻期間的不忠行為已侵害其配偶權,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及身分法益相關規定,請求80萬元精神慰撫金。
前妻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曾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並因此懷孕生女並不爭執,但辯稱僅是偶發的一次行為,並非男子所稱屢次侵害配偶權。她也主張,婚後長期獨力照顧長子,男子因職業軍人工作繁忙,對家庭照顧不足,雙方婚姻破裂並非全由她一人造成。
前妻另表示,目前在托育中心擔任保母,收入有限,還需扶養女兒及負擔長子的生活費,經濟壓力沉重,希望法院大幅降低慰撫金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關係中夫妻負有誠實義務,若一方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行為,即屬違反婚姻義務,並可能侵害另一方基於配偶關係所享有的身分法益。
該案,前妻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並懷孕生女一事已於審理時自認,因此法院認定侵害男子配偶權的事實成立,男子請求精神慰撫金具有法律依據。審酌雙方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及財產狀況,以及前妻的行為對男子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侵害情節、前妻因此懷孕並生下與第三人所生女兒,以及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80萬元請求過高,40萬元較為適當。其餘駁回。可上訴。









讀者迴響